獲悉,8月1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等部門發布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積極研究電力期貨,爭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支持,探索適時推出電力期貨。探索推出更多新能源期貨品種。
基于“穗碳”平臺,發揮南沙在涉碳數據挖掘、采集與核算等方面優勢,加快碳賬戶體系及碳核算能力機制體制建設,支持廣州南沙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中心等南沙綠色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建綠色普惠金融合作機制,用好風險補償、增信等機制,引導金融機構針對綠色項目、低碳轉型項目、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提供差異化授信支持。
制定綠色電力消費企業清單,推動金融機構給予清單企業綠色融資支持。
詳情如下:
穗府函〔2025〕2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金融機構,各地方金融組織: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銀發〔2025〕7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委金融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25年8月8日
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實施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廣州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見》(銀發〔2025〕72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設力度,進一步強化南沙對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動力源的支撐作用,將南沙建設成為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金融創新功能的承載區、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重要節點,制定以下方案。
一、完善創新創業金融服務,支持科技創新產業合作基地建設
(一)支持科技創新產業發展。
1. 穩步推動南沙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創新票據貼現產品、增加票據融資支持。結合知識產權金融生態綜合試點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升級,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加強多元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市場監管局、市委金融辦、市科技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2. 深入推進“益企共贏計劃”。鼓勵轄內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推動“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推動金融服務在科技企業生命周期中前移,探討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的可行路徑。推動商業銀行在南沙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依托科技支行探索開展認股權貸款等股債混合型融資模式。探索在科技支行內針對廣州市和南沙區政府引導基金的已投企業設置“白名單”,推動貸股擔保租綜合發力,給予企業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南沙區政府、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東金融監管局)
3. 鼓勵國內保險機構在南沙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推動“險資入穗”。支持保險機構加大對科創企業資金運用力度,做好保險資金產融對接活動,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保險機構通過債券、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方式投資科創企業。(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市科技局、廣東金融監管局)
(二)支持高端制造產業發展。
4. 研究制定南沙重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清單,有序擴大政府引導基金規模,推動更多合作子基金落戶,引導優質資本精準投資符合南沙產業導向的重點產業。(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5. 推動金融機構、制造業供應鏈核心企業接入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充分運用平臺應收賬款確權機制,促進信息共享,為制造業供應鏈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6. 支持南沙符合條件的制造企業、科創企業、股權投資機構等在銀行間市場和滬深北交易所市場發行科創債和科創票據。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更多科創債增信工具,精準匹配科創企業實際融資需求。(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東證監局)
7. 充分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國內資源和國外資源),推動南沙更多優質科技創新、海洋產業、未來產業、數字產業等戰略性新興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融資,鼓勵證券公司靠前服務、提早介入、充分輔導。結合南沙“鯤鵬計劃”,聯合國內各大交易所開展培訓,分類指導符合條件的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創新型企業申報上市。(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東證監局)
(三)支持數字產業發展。
8. 加強對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關鍵數字服務機構的招商引資力度,培育本土優質數字服務機構。鼓勵數字產業企業加強與南沙金融機構合作,拓展金融場景融合應用。支持在南沙建設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關鍵數字技術與金融場景融合應用的數據算力中心、研發認證中心、測評中心以及監管平臺等機構。(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政務和數據局、市投發委辦)
9. 推動數據交易所完善數據流通交易綜合性服務,與金融機構、征信機構等合作創新數據金融產品,與香港獲許可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加強合作對接,研究構建兩地互認的數字資產跨境規則體系并試點推動項目落地,創新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方式。(責任單位:廣州數據交易所、市政務和數據局、市委網信辦、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四)支持海洋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
10. 推動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風險評估機制,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加大對南沙海洋產業、商業航天、全域無人產業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港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11. 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強化對南沙重大海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海企業等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港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12. 增加海上保險供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傳統海上保險產品服務創新,按市場化原則開發海洋牧場保險等海洋新興產業保險產品,加大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港務局、廣東金融監管局)
(五)支持青年創新創業。
13. 完善港澳青年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加強政策宣講與服務,提升政策兌現便利性與實效性,推動更多港澳居民及入駐南沙青年創業平臺的企業享受當地創業貸款貼息、貸款風險補償等扶持政策,提升港澳居民獲得感。(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14. 鼓勵南沙商業銀行進一步提升服務便利化,開通港澳居民業務辦理申辦綠色通道,為港澳創業青年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15. 充分宣貫南沙區港澳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南沙金融機構聘用境外特別是香港、澳門金融專業人才,聯動大灣區高校開展“青出于南”英才匯聚行動計劃,通過青年實習計劃和高校招聘計劃,推動金融機構吸納青年就業實習。(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委外辦〔市委港澳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社會民生領域金融服務,支持打造城市高質量發展新標桿
(六)推動跨境支付服務便利化。
16. 推動港澳代理見證開戶業務參與銀行將業務范圍擴展至南沙區營業網點。持續優化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開戶流程,提升服務便利度。(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17. 在有效核實身份、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應用在線視頻、人臉識別、電子簽名等技術,有序支持在南沙居住、工作的港澳居民線上開立和激活信用卡,提供信用卡便利化服務。(責任單位:廣東金融監管局、市委金融辦)
18. 支持銀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合作,支持支付機構合規拓展和服務商戶,依法合規開展跨境支付業務。鼓勵銀行憑交易電子信息提升服務實效性與便利性。(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
19. 深入推進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在南沙逐步擴大數字人民幣的應用,重點拓展消費、旅游、醫療、教育、航運、大宗商品交易、跨境貿易等場景。鼓勵更多的企業在與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跨境交易中使用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推動銀行機構優化應用數字貨幣橋的項目與功能,逐步拓展外匯交易、貿易融資等多元化場景。(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廣州市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
(七)推動跨境信用融資便利化。
20. 鼓勵南沙和香港、澳門的銀行加強與市場化征信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企業征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征信信息,促進三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市委網信辦、南沙區政府)
21.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在南沙和香港、澳門分別設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圍繞跨境支付、跨境匯款、對公信貸、對私客戶關系拓展等金融業務場景,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通試點。(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委網信辦、市政務和數據局、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2. 指導南沙符合條件的港資或澳資商業銀行與其香港、澳門母行(總行)做好系統對接,完善內控制度建設,探索“可用不可見”的跨境數據流動模式。在征得香港或澳門居民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共享其香港或澳門母行(總行)掌握的同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信用狀況,為香港、澳門居民在南沙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委網信辦、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八)推動國際專業人士執業便利化。
23. 持續優化南沙與香港、澳門在金融、法律等方面專業資格互認機制。研究探索香港及澳門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在南沙跨境執業的更高水平便利化試點,針對境外金融從業人員豁免專業科目考試,簡化執業登記手續,研究推動在南沙增加面向境外人士的考試安排。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情況下,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為境外專業人才辦理執業登記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金融辦、市司法局、南沙區政府、廣東證監局、廣東金融監管局)
24. 支持境內外大型金融機構在南沙設立培訓中心,推動匯豐全球培訓中心投入使用。推動建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依托粵港澳三地院校、專家智庫,結合南沙區金融機構的實際需求,量身培養和儲備綠色金融、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期貨等領域的復合型金融人才。(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投發委辦、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三、發展特色金融服務,健全現代金融產業
(九)創新服務低碳發展的綠色金融業務。
25. 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積極研究電力期貨,爭取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等部門支持,探索適時推出電力期貨。探索推出更多新能源期貨品種。(責任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辦)
26. 基于“穗碳”平臺,發揮南沙在涉碳數據挖掘、采集與核算等方面優勢,加快碳賬戶體系及碳核算能力機制體制建設,支持廣州南沙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中心等南沙綠色企業與金融機構共建綠色普惠金融合作機制,用好風險補償、增信等機制,引導金融機構針對綠色項目、低碳轉型項目、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提供差異化授信支持。(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7. 鼓勵南沙區內企業主動披露氣候信息及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支持南沙金融機構將ESG評價等可持續評價要素納入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引導金融機構對標國際國內最新標準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8. 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色建筑提供更多融資支持,支持綠色建材和相關技術、設備、工藝研發及規劃設計、勘察檢測、認證服務等上下游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綠色建筑質量保險業務。(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29. 加強與香港、澳門交易所合作,組織赴港澳發行綠色債專題培訓,聯合港澳金融機構做好企業綠色債券發行輔導工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企業通過在南沙設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等方式赴港澳發行綠色及可持續債券。(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30. 支持南沙深化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臺。與港澳機構對接,推動大灣區氣候投融資標準與規則深度融合。(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市委金融辦)
31. 制定綠色電力消費企業清單,推動金融機構給予清單企業綠色融資支持。(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32. 依托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及南沙區扶持政策,培育及吸引境內外綠色認證機構在南沙落戶。開展綠色認證機構入庫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臺工作。(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投發委辦、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十)發展面向未來的數字金融業務。
33. 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開發與金融領域應用,支持金融科技企業及人工智能企業落戶南沙,鼓勵南沙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人工智能公司、市場化征信機構等合作,積極開展智能信貸、智能投資、智能風險控制等產品或系統研發,提升智能化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34. 探索建設數字金融發展研究智庫,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數字金融項目跨境合作。(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十一)發展服務國際航運樞紐建設的航運金融業務。
35. 引導和鼓勵航運企業國際海運費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推動符合條件的航運物流企業納入高水平便利化試點優質企業名單。(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港務局、市委金融辦、市商務局、南沙區政府)
36. 在符合現行監管規定前提下,支持保險機構利用南沙航運區位優勢,積極開展航運保險、航運再保險等業務,研發創新型航運保險產品,加快航運保險發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市商務局、市港務局、南沙區政府、廣東金融監管局)
37. 支持廣州航運交易所、廣州航運聯合交易中心發展壯大,攜手港澳擴大跨境航運交易業務。支持廣州航運交易所開展航運金融服務創新,聯合金融機構構建“航運數據×金融”航運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為航運企業提供高效便利的資金結算、存管、融資等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廣州航運交易所、市港務局、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十二)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跨境資管中心。
38. 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證券公司通過新設或者并購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資質并落地南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廣東證監局)
39. 支持南沙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子公司、第三方銷售機構等申請基金投資顧問資質或設立專門開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子公司。支持獲得基金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與金融科技、人工智能、高等院校等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人工智能技術在基金投資顧問行業的落地應用,支持投資顧問生態多樣化發展。做好從業人員培訓及投資者教育。(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廣東證監局)
40. 加強與跨國公司對接,持續提升營商環境,做好落地服務,推動跨國公司在南沙設立全球或區域資金管理中心等總部型機構。(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商務局、市投發委辦)
41. 穩步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申請跨境理財通試點資格,鼓勵成熟的試點金融機構新增境外合作銀行,拓寬服務覆蓋面,持續研究試點優化政策,探索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提升跨境服務水平,促進人民幣在跨境投資中的使用。(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市委金融辦)
(十三)創新發展國際租賃和保理業務。
42. 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公司依法合規探索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支持商業保理公司在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辦理基于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43. 支持有境內支付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南沙設立的租賃公司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市委金融辦、市港務局)
44. 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南沙設立項目公司,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對其在南沙設立的項目公司進行外幣直接借款。(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廣東金融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45. 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飛機境外融資資本金限制,允許特殊目的公司共享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借用外債。(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46. 鼓勵南沙境內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強接入流程輔導,提高接入效率。(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
47. 鼓勵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租賃領域發展,完善組織保障,探索建立市級融資租賃產業協調機制,將南沙打造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租賃產業高地。(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四、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加快建設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高地
(十四)探索適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的資金結算政策。
48. 提升自由貿易賬戶系統整體功能,推動試點銀行完善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線上化布局,擴大數字化服務范圍,優化自由貿易賬戶業務優質企業認定規則,簡化賬戶開立程序和跨二線資金審核規則。有序擴大自由貿易賬戶試點銀行的范圍。(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
49. 支持南沙區內的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自由貿易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等為境外機構提供國際結算、資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資金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為境外主體提供更便捷的資金服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十五)構建便利內外聯動的期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50. 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推出與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種,推動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全面參與廣州期貨交易所品種交易,積極探索期貨品種國際合作新模式。(責任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51. 做好已上市品種納入特定品種準備工作,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穩妥有序將已上市的期貨期權產品納入特定品種對外開放。(責任單位:廣州期貨交易所、市委金融辦)
52. 支持南沙建設商品期貨交割中心,推動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及現貨企業交割倉(廠)庫和延伸庫區等相關市場主體在南沙集聚,持續健全完善覆蓋期現貨市場一體化產業服務體系。(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十六)構建便利開展跨境保險業務的交易規則。
53. 在符合現行監管規定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推動銀行機構代理開展跨境保險售后服務,為合法持有港澳保單的粵港澳大灣區居民提供續費、退保、理賠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提升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54.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商業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年金、跨境機動車保險等特色保險產品。以旅游、醫療健康等場景為切入點,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探索跨境保險服務。(責任單位:廣東金融監管局、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十七)構建便利開展跨境股權投資業務的制度安排。
55. 支持南沙開展跨境股權投資便利化試點,優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辦法,簡化申報流程,進一步拓展基金投資范圍。落實外匯余額管理,允許靈活自主配置,提升對境外資金的吸引力。(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廣東證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56. 探索將QFLP、QDLP(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等跨境股權投資試點申報窗口接入廣州市或南沙區政務服務平臺,提升現有平臺數字化水平,為申報主體提供政策解讀等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政務和數據局)
五、開展跨境金融創新與交流,打造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
(十八)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57. 爭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支持指導,加快在南沙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58. 積極引入境外主權財富基金、優質家族辦公室、風投創投等機構在南沙設立主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機構聯合境內資本合作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支持其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設立直接投資公司,依法依規拓展內地市場。(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投發委辦)
59. 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投資者依法申請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銷售公司等,參控股境內期貨公司。(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投發委辦、廣東證監局)
60. 高標準建設南沙國際金融島、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期貨產業園等平臺,支持在廣州新設立的金融機構落戶南沙,大力吸引境外尤其是港澳地區私募基金、融資租賃、金融科技及期貨上下游企業等機構入駐,提升交通便利水平,優化配套環境,為境外及港澳金融機構跨境辦公提供優質空間載體。(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
(十九)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61. 在南沙實施更便利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資金結算措施,深化落實各項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政策,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試點增量擴面,銀行可在落實“展業三原則”(“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收付款說明或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持續優化優質企業名單認定標準與調整機制。(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62. 推動在南沙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南沙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63. 境外機構在南沙區內商業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在遵守相應利率約定的條件下,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及用于購買大額存單。(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委金融辦)
(二十)完善跨境貿易和投融資管理機制。
64. 支持符合條件的新業態企業參與跨境貿易投資高水平開放試點,鼓勵銀行為南沙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跨境電商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持續提升結算效率。審慎合規銀行可按規定僅憑客戶指令為新業態試點企業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支持銀行優化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和跨境電商結算,擴大貿易收支軋差凈額結算范圍。(責任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市商務局、市委金融辦)
65. 穩妥有序發展跨境資產轉讓業務。在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下,根據南沙區實際業務需求,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的主體、范圍和種類,探索已批復的跨境資產轉讓品種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探索雙向跨境資產轉讓業務,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責任單位: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66. 支持符合條件的南沙重點產業企業發行中長期外債,積極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快外債審核登記,探索爭取國家發展改革委精簡中長期外債申報材料,優化審核登記機制。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的中長期外債項目,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提升資金使用便利化程度。(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67. 支持在南沙設立的基金公司積極參與境內外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掛及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加豐富的投資產品、更多層次的投資渠道。(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廣東證監局)
68. 加強與港澳相關機構銜接,探索與港澳在債券發行機制、評級標準等方面互認的可行路徑,推動境內企業在港澳發行公司債、科創債、綠色債等債券,提升境內企業跨境投融資的便利化水平。(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
(二十一)加快建設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的綜合服務基地。
69. 深化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建設,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的國際投融資綜合服務體系,優化企業線上線下服務體驗,健全“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項目對接機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綜合服務。支持境內優質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和開展跨境融資。結合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一攬子政策措施,積極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爭取將境外投資審批權限下放廣州市,探索實現區內企業ODI(對外直接投資)業務“一站式”辦理。(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70. 鼓勵在南沙自貿區內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積極爭取上級部門加快南沙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投資備案審批,在基金發起設立的前置部門核準后,支持銀行按有關規定試點基金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南沙區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證監局)
(二十二)構建金融領域國際交往新平臺。
71. 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等主體在南沙通過市場化方式舉辦國際金融活動,搭建境內外金融界溝通對話、聯系互動、交流合作的平臺,持續推進國際金融交流與合作。(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委外辦〔市委港澳辦〕)
72. 支持建立與港澳金融合作的溝通對話機制,充分發揮廣州南沙粵港合作咨詢委員會、廣州南沙粵澳發展促進會等民間機制作用,加強與香港、澳門金融部門及機構溝通對話和交流合作,積極推動各領域項目及試點合作銜接。(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外辦〔市委港澳辦〕)
73. 支持港澳金融領域商會協會在南沙設立代表處,并提供相關辦公場地支持,推動三地金融合作交流。(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投發委辦)
(二十三)探索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
74. 支持南沙對標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國際高標準制度規則,探索在金融領域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南沙區政府、市商務局、市委金融辦)
75. 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精簡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參與金融業務試點。(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委金融辦、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六、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二十四)全面加強金融監管。
76. 加強與中央監管部門溝通,加強中央與地方監管協同,建立與中央監管部門駐粵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在數據統計、風險防控、業務開展等方面進行合作。嚴格執行中央統一的金融管理規則,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77. 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堅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確保金融監管無死角、無盲區、無例外。引導非正常經營的機構更名、變更經營范圍或自愿注銷。利用好年度現場檢查、監管評級、非現場監管系統報表報送等方式,做好日常監管與風險防范工作,切實筑牢底線。堅持管行業就必須管風險。(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二十五)探索金融監管創新與合作。
78. 持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合作,深化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應用,聚焦金融數字化智能化打造相關創新監管工具。聯合三地金融監管部門推動更多跨境創新應用進入粵港澳大灣區沙盒進行聯網測試,持續完善三地監管沙盒聯網機制。(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79. 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深入推進跨部門、跨區域綜合監管合作,積極推進銀行保險機構運用AI(人工智能)技術開展對客服務,構建適應南沙建設的金融監管創新機制,確保風險防控與金融改革創新相匹配。加強對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大力推進監管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推動科技賦能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建設,提升金融科技監管統一性、專業性和穿透性。(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二十六)加強金融風險防范。
80. 加強對南沙自貿區跨境資金異動的監測,完善南沙自貿區金融風險防范、預警和處置機制,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提升風險處置能力,防范風險的跨境傳播,推動金融風險早發現、早糾正、早處置。(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市委金融辦、南沙區政府)
81. 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監管合作。深化粵港澳三地反洗錢監管合作,探索建立跨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持續健全南沙自貿區反洗錢監管協作和信息交流常態化機制,指導南沙自貿區內金融機構完善洗錢風險管理、加強可疑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推進南沙自貿區內跨境洗錢風險聯合研判和風險通報。(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市公安局、廣州海關、廣州市稅務局、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
82. 完善風險研判機制,加強金融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風險評估。推動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與各級法院深化合作,通過構建協同治理工作主平臺、健全多元解紛、推動風險同防共治、實現信息數據共通,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金融司法”聯動機制。(責任單位: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二十七)加強金融法治保障。
83. 搭建粵港澳大灣區涉外涉港澳金融糾紛解決平臺,推動金融行業專業調解組織建設,構建國際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為南沙自貿區金融行業提供公正、便捷的調解和仲裁服務,提升南沙國際化法治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法院、市委金融辦、市司法局、廣州仲裁委)
84. 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圍繞投訴重點高發領域開展消費糾紛溯源治理和實質化解,加強廣州地區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規范化、調解服務基層化、調解工作專業化建設,深化訴調對接、仲調對接合作,構建一體化協同解決平臺。(責任單位:市委金融辦、市法院、廣州仲裁委、廣東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證監局)
85.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創新服務舉措、持續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86. 充分發揮金融黨建的引領保障作用,充分履行金融行業主管部門管行業與管黨建相統一工作責任,加強對行業黨建工作的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設全過程,確保黨中央關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培養和增強領導干部金融思維和金融工作能力,更好服務南沙自貿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
87. 各有關單位要加大金融改革開放創新的賦權力度,按程序印發相關業務實施細則或業務指引,組織金融機構和企業用好用足政策。各責任單位要建立工作臺賬,確定涉及工作任務的責任部門、責任人、聯系人以及推進計劃和完成時間,及時總結評估。用足用好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金融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各責任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堅持香港、澳門和內地“一盤棋”原則,一起統籌規劃,一并落實推進。(責任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
(三十)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88. 支持出臺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充分用實、用好南沙區港澳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吸引國際高層次金融人才入駐。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南沙國際化人才特區建設。協調采取給予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為具有金融領域職業資格的境內外專業人士來南沙發展創造良好條件。(責任單位:南沙區政府、市委金融辦、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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