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網站5月8日消息,《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已經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完善了電力市場監管對象,將電力市場監管對象明確為電力交易主體、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和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等電力市場成員,電力交易主體增加售電企業、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根據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相關要求,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調整為“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優化了調整監管內容,增加對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監管內容;明確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與其他電力交易主體簽訂有關合同情況開展監管;增補對電網企業所屬或者關聯售電企業參與市場交易、代理購電情況的監管內容;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提出對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市場監控和風險防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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