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政策演進趨勢與制度對比
1.1 發展沿革與管理架構
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機制源于2012年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開始正式交易,2017年起暫停新項目備案,由國家發改委氣候司主導管理,2018年起改由生態環境部主管。
2023年生態環境部發布新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24年1月22日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制度始于2017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能源局聯合發布的通知,初期在全國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證自愿認購,由國家能源局牽頭管理。
此后經歷2019年可再生能源消納配額制的建立,將綠證作為消納量核算依據之一,到2023年8月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的通知》,實現綠證核發范圍對幾乎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全覆蓋。
2025年3月,國家能源局又發布《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綠證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消費機制。
1.2 制度功能與邊界
兩套機制在定位上既有共同目標又各有側重。CCER屬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旨在鼓勵全社會自主開發具有額外性的減排項目,通過出售核證減排量獲取收益,用于碳市場配額抵銷履約、碳中和承諾等。
綠證則聚焦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屬性價值,通過對每兆瓦時綠色電力簽發證書激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綠色電力消費。
二者覆蓋范圍不同——CCER項目類型廣泛,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林業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而綠證僅對應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且當前只核發給風電、光伏、生物質、地熱、海洋能以及新投產的市場化水電等項目。
此外,CCER對項目要求“額外性”,只有在沒有碳交易激勵就難以實施的項目才可獲得減排量核證;而綠證對所有可再生電力一視同仁,無須證明額外減排,因為其核心是確認綠色電力產出和消費。
在減排計量上,CCER以噸CO2當量為單位,代表實際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可用于抵消企業任何范圍的直接或間接排放;綠證以1證書=1000千瓦時電量為單位,代表清潔電力的環境屬性,只能用于證明并核算電力消費的間接減排(Scope 2),且需在碳足跡標準認可條件下才能算作減碳。
特別地,根據歐盟最新規則,購入綠證并不能用于減免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或產品碳足跡中的排放,因為歐盟不承認單純證書抵消電力排放。
1.3 交易規則差異
CCER和綠證的市場交易機制明顯不同。綠證實行“證電分離”交易模式,證書可在國家綠證平臺以及北、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掛牌或競價交易,但每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認購后即注銷,不進入二級市場流通。
其交易更類似消費憑證的交割,金融屬性較弱。CCER則允許多次轉讓,交易不限于一次,用途更靈活,可在經備案的各環境能源交易所反復買賣,已形成較活躍的二級市場。
因此CCER衍生出碳資產抵押融資、回購、碳遠期等金融工具,甚至碳債券和碳保險等產品,具備顯著的金融屬性。相比之下,當前綠證尚未出現抵押質押等金融創新,更多體現為一次性的環境價值轉移。
下面通過表格匯總CCER與綠證的重要區別:
表:CCER與綠證制度主要區別對比
02
當前市場運行機制對比
2.1 價格走勢(2025年前后)
CCER市場在2021年全國碳市啟動后價格一度從約10元/噸漲至35元/噸。近年來隨著重啟預期,價格進一步走高。
截至2025年中,隨著全國碳市場履約需求擴張(覆蓋行業擴大)、與地方碳市場聯動增強、國際碳信用機制對接(如CORSIA)試點推進,CCER價格已穩定在60–80元/噸區間,甚至有些超過100元,高質量項目(如林草增匯與可再生能源)報價普遍高于70元。
整體市場呈現出“去庫存—促供給—重信用—提價值”的新周期態勢。考慮區域交易差異以及全國碳配額(CEA)今年結轉要求,這一水平與全國碳配額(CEA)價格相當,減碳成本相比綠證并無顯著差異。
綠證方面,在2023年以前,有補貼項目綠證因對應電價補貼高,價格較高(風電補貼綠證均價約193元,光伏高達650元);無補貼綠證價格相對低廉,2021年均價約50元/張。2023年上半年風電、光伏平價綠證均價約42元/張。
截至2025年中,綠證價格相較2024年已出現明顯上漲趨勢,顯示出市場對綠色電力環境屬性價值的重新評估。自2024年起,隨著綠電消費要求納入更多政策考核場景,以及“雙碳”背景下企業自愿采購活躍度上升,綠證價格逐步擺脫長期低位運行狀態。2025年上半年,主流風電、光伏綠證市場報價普遍提,部分具備品牌價值或項目示范屬性的綠證價格進一步走高。
政策層面,監管機構已明確提出將推動構建綠證價格指數、履約激勵機制和與碳市場聯動的交易體系,引導綠證價格更真實、合理地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和減排效益。未來,綠證有望由“象征性憑證”加速向“環境權益資產”轉變。
交易量與供需結構: 全國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自2024年初啟動以來,參與交易積極。供給端,截至2024年7月15日,累計簽發CCER約7.8億噸,累計成交量4.72億噸CO,成交額約70.92億元。
存量CCER絕大部分來自2017年前備案的項目,當前新項目減排量尚在逐步產生。需求端,根據全國碳市場5%抵銷比例測算,全國CCER每年潛在履約需求可達約2.5億噸。
然而在暫停多年后短期內供給偏緊,不少存量CCER已用于各試點和全國碳市首個履約周期(約已有6000萬噸用于抵銷履約,其中全國碳市第一個履約周期使用了3400萬噸CCER抵銷)。
由此推升市場對CCER的預期需求,重啟消息推動價格上揚,同時也促使生態環境部加快方法學發布以擴充供應。相比之下,綠證市場供應極其充裕且長期偏剩余。
截至2024年底全國已核發綠證49.55億張,其中可交易綠證33.79億張。
然而需求端也在政策驅動下大幅提升:2024年全國綠證交易量達4.46億張,較上一年翻了兩番。其中2.77億張通過綠證平臺單獨交易(多為跨省綠電交易中證書跨區域流轉),另有1.69億張隨綠色電力交易一并交易(主要在省內消納)。
2024年盡管交易量猛增,但相較巨大的核發基數,綠證總體供過于求導致行情疲軟,這也是價格走低的直接原因。
進入2025年,隨著政策端對綠電消費真實性審核加強,綠電履約納入政府采購、企業ESG披露、零碳園區評估等多個應用場景,市場需求開始結構性回暖。部分省級平臺探索價格引導機制與履約信用掛鉤機制,推動綠證從“配套憑證”向“環境價值資產”加速轉變。
2.2 市場參與度與流動性
CCER市場由于專業性和準入門檻較高,目前開戶主體主要為重點排放企業、項目業主、碳資產機構等。2024年上半年,全國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開戶僅約4,582家。交易以場內撮合和場外協議為主,流動性相對有限但逐步提升。
綠證市場參與主體則十分廣泛。2024年參與綠證交易的用能單位約5.9萬家,同比增加2.5倍,覆蓋全國所有省區市(含港澳臺),其中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等經濟區域購買量占全國一半以上。
不少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乃至個人用戶也加入認購行列,當年居民自行購買綠證就達到近118萬張。可以說綠證交易的普及度和社會認知度在迅速提高。
在市場活躍度方面,CCER因可在二級市場流通,吸引了一定投機和金融交易者關注,成交價格信息透明度和規范性有待提高,但也催生了碳遠期等衍生交易嘗試。
綠證交易目前嚴格依托官方平臺,交易規則清晰簡單,認購流程便利,企業開戶即可線上購買,操作成本更低。不過綠證因不設轉售機制,缺乏金融套利空間,流通性僅體現為一次性的直接交易,無法循環交易。
綜合而言,綠證市場偏“實物消費”屬性,覆蓋主體更廣泛;CCER市場更像“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相對專業,交易筆數和頻率不高。兩者的這種差異也反映出各自在運行機制上的特點。
03
企業參與模式與行業影響
3.1 高耗能與工業企業
高耗能產業(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往往是碳排放大戶和電力消費大戶,這些行業目前逐步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面臨強制減排約束。
對于這些企業,CCER主要作為碳市場履約的成本優化工具——可使用不超過5%的CCER抵銷配額清繳,提高履約靈活性。業內估算全國碳市初期每年CCER理論需求約2.5億噸即源于此。
這些企業在選擇策略上,會優先考慮通過CCER來彌補自身難以減掉的那部分排放,前提是CCER價格低于碳配額價格、且來源合規。
隨著CCER重啟,不少鋼鐵、有色企業已關注林業碳匯、余熱利用等項目,期望開發或購買CCER以降低未來履約成本。同時,高耗能行業也開始關注綠證機制帶來的綠色用電考核壓力。
2025年發布的《綠證高質量發展意見》明確提出對鋼鐵、有色、建材、化工等重點用能企業設置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到2030年這些行業企業綠電消費比重原則上不低于全國平均可再生電力消納權重水平。
近期,國家正式將鋼鐵、水泥、多晶硅等重點用能行業以及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納入綠色電力消費目標體系。根據《發改辦能源〔2025〕669號》通知,除數據中心暫不考核外,其余行業需通過購買綠證等方式完成綠電消費核算。
各地對上述行業設定的綠電消費比例普遍在25%至70%之間,其中樞紐型數據中心要求更高,綠電比例不得低于80%。
這意味著大型工業企業除減碳外,還需逐步提升用電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預計將通過購買綠證或直接采購綠電的方式實現。這一要求將把原本對綠證興趣不大的傳統制造業也納入綠證市場需求側,形成強制消費的新動力。
因此,高耗能企業未來在兩個機制中的參與將“雙線并舉”:一方面在碳交易中用足CCER抵銷比例,另一方面在能源消費上增加綠證認購,借以滿足政策合規和國際市場低碳要求。
3.2 能源企業(電力及化石能源)
電力企業在兩個機制中扮演供給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角色。作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業主,發電公司是綠證的主要供應方,通過出售綠證獲取額外收益,用以彌補新能源無補貼平價上網的收益缺口。
例如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一張無補貼綠證可獲約30-40元收入(2023年水平),相當于每度電0.03-0.05元的“綠色溢價”。這對項目盈利起到一定補充作用,有利于調動新能源投資積極性。
但同時政策要求,新能源項目不可重復獲利:享受國家補貼的電站出售綠證則須放棄相應電量的電價補貼;而對于新并網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高成本項目,則在過渡期內只能擇一申請CCER或核發綠證。
一些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由于投資巨大、額外性強,可能傾向選擇申請CCER來獲得碳減排收益,而非綠證。例如2023年首批重啟的方法學中,就包括了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這類項目被允許免除經濟額外性論證從而更易獲得CCER簽發。
未來隨著額外性標準調整,電力企業會在項目立項時權衡申請CCER還是綠證:對于盈利能力不足、需要碳收益支撐的項目,傾向走CCER路徑;對于已無補貼但盈利尚可的平價項目,則直接通過綠證市場變現環境價值。
另一方面,傳統化石能源企業(煤電、油氣企業)本身也是大量排放者和用電者。這類企業在碳市場需要購買配額或CCER抵銷,其減排成本壓力較大。
因此不少能源企業積極布局林業碳匯、CCUS等CCER項目來源,以實現內部抵銷。例如某大型電力央企在2024年自愿碳市啟動首日就買入了5萬噸風電和碳匯CCER,用于抵消其運營排放。
此外,石油化工企業也通過開發甲烷利用、節能技改類減排項目獲得CCER收益,用于中和產品碳足跡。能源企業同樣面臨轉型要求,國家已鼓勵央企、國企率先購買綠證、使用綠電,穩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
2025年,多個電網區域的綠電交易量持續增長,主要受央企、國企履行綠色電力消費責任的推動。為滿足可再生能源消納配額要求,大型能源類企業成為市場中同時具有“雙重角色”的主體:
一方面作為供應方,持續釋放綠證和部分CCER至市場;另一方面又作為需求方,主動采購綠證以履行綠電消費指標,或購買CCER用于抵銷自身碳排放。
這一趨勢表明,在“綠電+碳市場”雙機制下,能源企業正逐步形成“兩手抓、雙履約”的運營格局,成為推動綠證與CCER市場活躍、聯動發展的關鍵力量。
3.3 數據中心與新興行業
數據中心作為高耗能的新業態,近年來被監管部門要求提高可再生電力使用比例。
《關于促進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國家樞紐節點的新建大型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需達到80%以上,并進一步提升。
這實際上將數據中心幾乎全部用電都要求來自可再生能源,意味著數據中心將成為綠證和綠電交易的活躍買家。
一些互聯網和科技企業已加入RE100倡議,承諾100%使用可再生電力,其在華的數據中心通過直接簽訂綠電購電協議或購買綠證來滿足能源供應。
例如,貴州、內蒙古等地的大型數據中心基地紛紛對接風電光伏基地供電,并通過綠證認證其電力來源。
數據中心本身碳排放主要來自電力間接排放(Scope 2),因此綠證是比CCER更直接的選擇。許多科技公司并不滿足于購買減排量去抵消,而更傾向于直接使用綠電實現“零碳電力”,這符合其國際品牌和ESG承諾。
當然,若數據中心運營方進一步追求碳中和,還會對無法避免的剩余排放(如備用柴油發電、設備冷媒泄漏等)采購CCER來抵消。
但總體來看,綠證/綠電是數據中心減碳的首選路徑,這也解釋了為何政策將數據中心列為強制綠電消費的重點行業。
除了數據中心,其他高新技術產業、外資出口型企業對于綠證機制的參與度也明顯提高:沿海制造業基地出現了企業因供應鏈碳要求主動采購綠證的趨勢。
例如江蘇蘇州多家工業企業大量買入綠電綠證,就是為了滿足海外客戶的綠色采購標準,以及應對歐盟碳關稅的影響。跨國公司及其供應商如今普遍將持有綠證視為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加分項。
這些行業對于CCER的興趣則相對集中在抵消其物流運輸、工藝過程等無法通過綠電解決的排放部分,以及用于對外宣示“碳中和”的需要。
總體來說,不同行業對CCER與綠證的適用偏好體現出規律:電力消費占比高、間接排放為主的行業(數據中心、電子制造等)更傾向于通過綠證實現綠色用電;過程排放和直接排放比重大的行業(鋼鐵、化工等傳統行業)更依賴CCER等減排量抵消;而兼具用電和直接排放的綜合型企業(如石化、礦業)需要CCER和綠證“雙管齊下”,以達到降碳與增供可再生電力的協同目標。
04
國際接軌與跨境交易機會
4.1 國際認可度
我國的CCER和綠證機制正逐步尋求與國際標準對接,以增強全球認可度。
CCER方面,在國際民航組織CORSIA機制的試點階段(2021-2023年),CCER曾被納入合格碳抵消信用的選項之一。這意味著參與CORSIA的航空運營商可以購買CCER來抵消國際航班增長的排放。
這是我國自愿減排量首次在全球履約機制中獲得承認,對于提升CCER國際地位具有重要意義。未來在《巴黎協定》框架下,我國有可能通過“國際減排交易”(Article 6機制)將部分CCER轉化為可跨境交易的減排單位(ITMO),用于支持其它國家的氣候目標。不過這涉及國家自主貢獻核算和對應調整等復雜問題,尚在研究中。
綠證方面,國際接軌主要體現在與全球可再生能源證書標準(如I-REC、歐盟Guarantee of Origin)和企業采購機制的互認。
我國綠證被設計為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的可再生電力屬性憑證,每張代表1MWh的環境價值。RE100等國際倡議對于各國綠色電力證書有技術標準審核。
早在2020年,RE100/CDP組織就評估過我國綠證的技術符合性,認為我國綠證在很大程度上滿足RE100標準,但需確保環境屬性的排他性和證書有效期等細節。
對此,我國近年采取了相應改進措施:明確綠證是環境屬性的唯一權利證明,杜絕同一電量重復核算,并在新規則中為綠證設定了2年的有效期。這些舉措使我國綠證今年被RE100認可。
目前國家能源局積極推進綠證國際雙邊/多邊互認,已將綠證納入政府間氣候合作議題,通過與歐洲等交流強調中方綠證制度的權威性和唯一性。
同時支持國內外行業組織、研究機構合作,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證書標準制定,我國在國際追蹤標準組織框架下牽頭制定了部分綠證標準草案,取得突破性進展。
種種努力旨在提高我國綠證的國際公信力,便利外國企業在華使用中國綠證滿足其全球可再生能源采購承諾。例如,2025年國務院發布文件,明確齊齊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多次參與我國綠證交易和省陸綠色電力交易,這是在國家開放政策層面為跨國公司使用中國綠證進行全球持續進行綠色資源統計的重要背書。
可以預見,隨著綠證體系完善和國際宣傳加強,未來RE100成員企業有望正式將我國國家綠證計入其可再生電力消費量(目前部分企業不得已購買I-REC,我國正爭取改變這種情況)。
4.2 跨境交易與合作
CCER和綠證的跨境交易目前仍處于探索階段,但潛力逐步顯現。對于CCER,一種思路是利用港交所等離岸市場,吸引境外資本參與我國自愿碳市場交易。一些香港機構已經對CCER市場啟動表現出興趣。
如果監管允許,CCER可以通過認證機構轉化為國際自愿碳標準(如Verra或Gold Standard)的信用,賣給海外買家用于自愿碳中和。
這要求符合《巴黎協定》下的雙邊協議并進行對應排放調整,以防雙重計算。
我國也可在“一帶一路”合作中,與東南亞等國開展碳市場鏈接試點,以CCER為基礎互認減排量。
對于綠證,跨境交易更多體現為綠色電力機制向國際化邁進跨境流動和產能合作。2024年我國印發政策支持跨區域綠電供應,一些省份開始將富余可再生電力通過綠證和電力打捆外送消費。
若未來區域電網互聯,比如東亞電力聯網,我國綠證有機會與周邊國家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兌換。更現實的是服務出口產品碳足跡。
企業可以購買我國綠證,聲明其出口到歐美產品使用了清潔電力,從而在碳標簽上獲益。雖然歐盟CBAM不承認證書抵消電力排放,但在供應鏈合作和市場營銷層面,持有綠證的產品更具綠色形象,可能享受海外消費者青睞。
我國政府也鼓勵成立國際性的綠色電力消費倡議組織,提高綠證在跨國用能企業中的覆蓋面和影響力。這或將促成一種自愿性的國際綠電市場,讓外企在華或周邊購買我國綠證來抵消其全球運營的電力排放增長。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全球碳市場正在分化為強制減排和自愿減排兩個層次,我國的全國碳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可以通過CORSIA等橋梁連接國外市場主體。
例如CORSIA下外國航司或國內航司都可買CCER;再比如未來某些國際組織的氣候項目也可能采購CCER來支持我國外的氣候資金流動。
總之,在RE100、CORSIA、《巴黎協定》等框架推動下,我國CCER與綠證正從國內機制向國際化邁進前者著眼于成為國際碳信用的一部分,后者爭取成為國際綠色電力消費體系的組成。
雖然當前仍有體制壁壘和認可度挑戰,但隨著標準銜接和政策協商深入,跨境交易機會將不斷涌現,為我國碳市場和可再生能源市場帶來新的增量空間。
05
協同推進的挑戰與潛在路徑
5.1 避免雙重計算與明確邊界
當前CCER與綠證最大的協同挑戰在于環境權益的重疊和重復計算。一個可再生能源項目既產生綠色電力又帶來減排量,如果不加區分地參與兩個市場,可能導致同一減排收益被出售兩次。為此監管部門已明確項目需“二選一”,并設立兩年過渡期妥善銜接。但過渡期后如何永久劃定兩者邊界仍需明確指引。
例如,風電、光伏等平價項目未來是否完全禁止開發CCER?深遠海風電過渡期后走向何方?這些都有待政策進一步細化。在協同推進中,一條潛在路徑是按照“額外性強度”劃定:高額外性的前沿項目(如新技術可再生能源、碳匯等)允許進入CCER市場,而常規可再生能源項目則統一通過綠證獲益。
這樣既保障了新能源項目都有收益渠道,又避免重復。信息共享機制也要加強,建立統一的環境權益注冊登記,確保一個項目的電量若申領了綠證,就自動標注不可再開發CCER,反之亦然。這一“一庫兩證”聯動的管理模式將是協同發展的基礎。
5.2 市場供需失衡問題
綠證市場目前供過于求、環境價值難以體現,而CCER市場則可能出現供給不足、價格波動大的情況。
兩者的不協調會削弱協同減碳效果。潛在的解決路徑在于同步刺激綠證需求和擴大CCER供給。
一方面,通過強制配額、考核納入等手段提升綠證需求,如對高耗能企業設定強制綠電消費比例(2030年不低于全國平均)、將購買綠證情況納入上市公司ESG評價等。
同時鼓勵央企國企、公共部門主動認購,以行政推動彌補自愿市場的不足。此外引入價格引導機制,建立綠證價格指數和指導價區間,避免價格過低打擊發電企業積極性。
另一方面,加快CCER方法學審批和項目儲備,特別是拓展更多非可再生能源類項目(工業減排、農業減排等)進入自愿減排市場,以增加供應。
對于短期內供給缺口,監管可考慮從國際市場購買減排量予以補充(如購買部分海外核證減排量轉化為國內CCER用于履約),從而平抑價格。
同時建設透明的交易信息披露機制,防范過度炒作。只有當綠證和CCER兩個市場都各自健康穩定,其協同互補作用才能充分發揮。
5.3 企業參與積極性與統籌策略
協同推進還需解決企業“一頭霧水”或投機套利的問題。一些企業可能對兩個機制的選擇犯難:究竟是買綠證宣稱綠電好,還是買CCER說碳中和?抑或兩者都買?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出臺指導性策略。
例如,明確企業溫室氣體盤查報告中,范圍2減排應主要通過購買綠電/綠證來實現,而范圍1和無法電氣化的排放才通過購買CCER抵消。這種指引將幫助企業厘清兩套工具各自的作用。
另外,要警惕企業過度依賴補償機制不去自身減排。未來應逐步提高碳市場履約中CCER抵銷的門檻或費用,確保控排企業優先考慮直接減排,然后才是購買CCER。
同樣地,綠證強制比例應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斷上調,促使用能單位提高綠色電力消費,而非僅停留在證書交易層面。
只有確保企業將兩種證書用在刀刃上,真正用于內部減碳轉型,而非變成炒買炒賣的牟利工具,協同減排的潛力才能轉化為實際成效。
5.4 國際規則銜接與競爭
歐美對于碳信用和綠電證書各有一套成熟體系,我國的CCER和綠證在國際上要獲得廣泛承認并非易事。
例如歐盟不認可綠證抵消產品碳足跡,這要求我國在多雙邊談判中主動提出科學依據,探討認可清潔電力消費的合理方式。
在自愿減排領域,我國需要參與制定統一的高質量碳信用準則,提升CCER的環境誠信度,使之在全球市場上具備競爭力。
所幸我國已在ISO等平臺就綠證標準開展工作并取得突破,未來還應繼續深度參與國際氣候治理,將國內機制融入全球體系。
例如,可倡議建立亞洲綠色電力證書聯盟,實現區域證書互通互認;在聯合國層面推動全球航空海運減排接受各國國家減排量(包括CCER)作為抵消來源等。
這些努力屬于戰略層面的“走出去”,短期見效可能有限,但從長遠看將為國內CCER和綠證創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和影響力。
當前,我國的CCER與綠證體系作為“雙碳”目標下兩大創新機制,正走上協同發展的道路。
一者拓寬減排融資渠道,一者助力能源結構轉型。通過政策完善和市場引導,兩個機制的功能邊界日漸清晰、互補優勢逐步顯現。
在克服了重復計算、供需失衡等挑戰之后,CCER和綠證有望形成“一體兩翼”的格局:共同服務于全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同時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綠色轉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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