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5年6月披露的一份草案,歐盟委員會即將正式公布2040年的氣候目標方案,其中明確提出,自2036年起允許成員國有限度使用國際碳信用額度,以滿足部分減排義務。但草案強調,這些國際碳信用明確不會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即企業無法通過國際碳信用來抵消自身的排放義務,必須繼續通過內部措施或購買歐盟配額實現減排目標。
自2036年起,歐盟委員會將允許各國把部分氣候工作外包給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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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年目標設定:較1990年減排90%
歐盟委員會將在近期正式發布2040年的減排目標,提出到2040年將溫室氣體凈排放量相較于1990年減少90%。這是連接2030年55%減排目標與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重要過渡目標。這一目標將強化歐盟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領導地位,同時推動區域經濟向低碳、可持續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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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年起引入國際碳信用額度的具體內容
草案明確指出,自2036年起,歐盟成員國可使用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要求的高質量國際碳信用額度,以補充歐盟整體減排任務。這一國際碳信用額度最多只能占到歐盟1990年碳排放凈額的3%。
成員國可通過投資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例如再生能源發展、森林恢復及其他碳匯項目等,并將這些項目所產生的減排成果計入歐盟的2040年減排目標。此舉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增強全球減排行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成員國自身的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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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信用明確排除在歐盟碳市場外的原因
盡管引入國際碳信用額度能夠在國家層面實現一定的靈活性,草案特別強調,這些額度不會進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企業必須通過自身減排或歐盟配額市場來履行義務,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碳市場的有效性,避免因國際低成本碳信用的流入而稀釋碳價信號。
通過限制企業使用國際碳信用,歐盟委員會希望推動企業真正采取有效的減排行動,而不是通過國際信用額度規避實際的排放削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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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要素”組合拳緩解成員國顧慮
為了增強成員國接受度,歐盟委員會設計了包括國際碳信用在內的18項政策措施組合。草案已明確公開的措施還包括:
永久性碳移除技術納入碳市場:推動如直接空氣捕集(DAC)等新興永久性碳捕捉和儲存技術進入碳市場交易,支持技術創新并拓寬減排路徑。
跨部門靈活機制:允許成員國在能源、工業、交通和建筑等關鍵部門之間靈活分配減排任務,優化減排成本。
強化多維政策考量:政策制定將更系統地綜合科學評估、社會公正、成本效益以及經濟競爭力因素,確保政策措施在經濟上可持續且社會公平。
當前,歐盟委員會尚未正式公布完整的18項政策組合清單,更多具體內容將在后續官方公告中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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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國及科學界的反應與質疑
草案發布后,引起了多方關注和部分爭議。歐盟科學咨詢委員會對引入國際碳信用表示強烈反對,認為可能弱化歐盟國內實際減排行動的力度,造成“外包”減排任務的風險。多家環保組織亦擔憂,這種安排可能降低企業的減排積極性。
法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與波蘭和匈牙利一道要求延期
同時,以法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為代表的一些國家領導人公開表達了對減排目標的謹慎態度。馬克龍與波蘭、匈牙利等國領導人共同要求推遲對2040年氣候目標的正式確定,并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了一系列具體要求,包括加強產業保護政策、增加資金支持力度以及對經濟社會影響進行更全面的評估,以有效緩沖激進減排措施可能給本國經濟和就業帶來的負面沖擊。
法國、波蘭、匈牙利等國家強調,歐盟必須在追求氣候目標與維護各成員國經濟競爭力之間實現更好的平衡,確保在推進減排的同時避免給工業和社會帶來過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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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的立場與政策宣示
面對成員國和科學界的不同聲音,歐盟委員會堅稱,設定90%的減排目標是歐盟在競爭力、復原力、經濟獨立性及實現公正轉型的最優路徑,能夠確保歐盟切實兌現《巴黎協定》下的國際承諾。
委員會強調,將繼續與成員國及歐洲議會展開深入對話,優化政策細節,平衡各方利益與關切。
背景說明:什么是國際碳信用額度?
國際碳信用額度是指發展中國家通過森林保護、再生能源開發等減排項目,經國際機制認證后的減排量。這些經認證的減排成果,可以通過國際市場交易,用于抵消購買方的排放量?!栋屠鑵f定》第六條對此設定了嚴格的認證和轉讓規則,確保信用額度的透明度和環境完整性。
歐盟此次首次明確提出在國家減排目標體系中有限引入國際碳信用額度,這反映出歐盟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增加國際合作的戰略考慮。
補充說明:《巴黎協定》第六條具體內容
《巴黎協定》第六條涉及碳市場和國際合作減排行動的規則機制,主要包含三個關鍵部分:
第6.2條(國際合作機制):允許國家通過自愿合作使用“國際轉移的減排成果”(ITMO)以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需要確保避免“雙重計算”問題,即減排量不能同時計入兩個國家的目標。
第6.4條(可持續發展機制):建立新的國際碳市場機制,類似于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但更加嚴格并強調可持續發展目標,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可用于交易。
第6.8條(非市場機制):促進非市場方法的合作,例如能力建設、技術轉讓等非市場性的國際合作,協助國家實現氣候目標。
歐盟的草案援引第六條,旨在確保其使用國際碳信用時嚴格遵守國際標準,避免雙重計算并保障減排成果的真實、透明和環境有效性。
歐盟委員會計劃于2025年7月初正式公布完整的目標草案,隨后將與成員國及歐洲議會展開正式磋商,并啟動立法程序,以落實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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