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江蘇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對《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文件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積極穩妥推進全域全面綠色轉型,結合碳預算做好各類產業規劃,科學設定碳預算總額,實現碳資源高效配置、高效利用,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支持服務企業參與綠電綠證交易,提升綠電消費,助力用能企業綠色轉型發展。
詳情如下:
關于對《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5年1月15日至2月15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和建議:
1.信函:郵寄至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處,郵編:213022;請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建議”字樣。
2.傳真:發送至0519-85681627;請在首頁注明“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建議”字樣。
3.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zqyjfk@163.com;請在郵件主題注明“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建議”字樣。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市司法局將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并以適當方式進行反饋。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
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四章數字賦能與綠色發展
第五章創新創業
第六章人文生態
第七章法治保障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各類經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原則目標)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以綠色發展為引領,以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提升為牽引,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營商環境制度體系,持續打造“常享辦”營商環境服務品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政府職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健全統籌推進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本條例。
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稅務、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六條(先行先試)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政策資源先行先試,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舉措,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復制推廣。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兩湖”創新區等開發區(功能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率先開展試點、示范工作。
第七條(區域協同)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城市產業合作和協同發展,深度融入上海大都市圈、南京都市圈,推進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促進資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動,推動立法、執法、司法工作合作協同。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八條(市場服務體系)本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覆蓋經營主體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為經營主體開辦、融資信貸、退出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九條(經營主體開辦登記)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簡化經營主體開辦登記所需辦理的手續,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在線核驗。不得要求經營主體在指定地區登記注冊,不得對經營主體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
依托線下“企業開辦專區”,提升企業開辦便利度。
第十條(用地保障)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加強產業用地的供應管理與服務,健全產業用地規劃、項目招商、供后管理等全周期服務機制;完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機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盤活存量土地資源。
本市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在土地供應前,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規定開展有關評估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用地單位。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服務)本市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強化水電氣等生產要素保障,推行服務標準化,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承諾完成時限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保障服務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應質量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強迫經營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健全出讓、轉讓規則。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化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共享機制。
本市鼓勵采購人減免投標人投標和履約保證金,支持采取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融資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促進企業融資暢通、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健全金融綜合服務機制,完善數字金融服務體系,支持完善企業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推動金融產品供需對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優化。
發揮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效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第十四條(減稅降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經營主體。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政府誠信守諾)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向經營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予以補償。
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經營主體予以補償。
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開展合同履約信用監管,提高政府部門合同履約的透明度和監管效率。
第十六條(協會商會服務)本市培育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為經營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自律監管機制,確保其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主體歇業、退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高效、便利的經營主體退出機制,明確退出條件、標準、程序,暢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本市建立歇業信息互通機制,歇業登記機關與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公積金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歇業信息共享。
經營主體在存續期間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前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十八條(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及服務標準化)本市構建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應當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和標識。
本市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并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明確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受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十九條(政策直達快享)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工作機制。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惠企政策匯集至“政企通”服務平臺,做好辦理事項涉及的適用條件、所需材料、業務規則、審查要點等的精準匹配工作,通過“政企通”服務平臺將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業等經營主體,有序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
第二十條(集成化服務)本市推行“高效辦成一件事”集成化辦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營主體需求,推動跨層級、跨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成辦理,一次性告知辦理要求,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送達辦理結果。
本市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企業綜合服務專區,整合經營主體辦事的應用、網站、移動端等,為經營主體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務。
本市建立審批服務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復雜的涉企審批服務項目。
第二十一條(區域評估)在本市省級以上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發展需求,統籌組織對水、交通、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環境影響評價、文物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經營主體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由區域內經營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經營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與聯合驗收)本市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公布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等級,制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本市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測繪測量改革,推進聯合測繪測量和成果互認。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無需多次提交對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測量成果;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進行補充測繪測量。
第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網上登記服務,并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加強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動交易、繳稅、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應當統一收取房屋交易、稅費申報和不動產登記所需全部材料,實現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為經營主體查詢不動產自然狀況和抵押、查封等信息,提供網上查詢、現場查詢和自助查詢服務。
鼓勵在金融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不動產抵押登記便民服務點,提供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納稅服務)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稅費服務,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為納稅人提供稅收信息和稅收政策網上查詢、咨詢服務,提高稅務服務便利化。
預期未來發生特定復雜重大稅費事項的經營主體,可以就稅收政策適用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服務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告知政策適用意見。
第二十五條(跨境貿易及口岸業務)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推進區域通關便利化協作,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推廣通關便利化措施。
本市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動態更新并公示收費目錄清單。
第二十六條(增值服務)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有事必應、無事不擾,整合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構建增值服務體系,為經營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評價)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充分運用現場評價、網上評價、大數據分析等手段,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服務對象、服務渠道評價全覆蓋。
第四章數字賦能與綠色發展
第二十八條(數字化轉型)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經濟、社會治理等領域數字化轉型,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數據融合,將5G、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務服務,構建AI+智慧服務體系,提升治理與服務效能,推動數據要素更好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營造開放、公平、安全的數字營商環境。
第二十九條(公共數據平臺)市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和管理公共數據平臺,實現基礎設施、數據資源和公共應用支撐體系共建共享,推進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第三十條(數據匯集與共享)本市依托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全市人口、法人、電子證照、社會信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等基礎數據庫。有關單位應當建設公共衛生、醫療、教育、養老、就業、體育、文化旅游、公共法律服務等專題數據庫。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歸盡歸、以需促供、分類分級、標準統一原則,編制并動態更新公共數據目錄和資源,按照統一標準,準確、及時、完整向公共數據平臺匯集各類數據信息,推動數據共建共享。
第三十一條(公共數據開放)各相關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更新并公布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促進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的融合應用,推動數據資源產業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基于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創新應用,開發數據產品,提升數據價值。
第三十二條(電子證照)本市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核發的電子證照類資料應當向電子證照庫實時全面歸集。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提供紙質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合同、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在政務服務、行政執法、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應用,鼓勵經營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三十三條(數字支付)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數字化轉型,探索開展數據資產的質押融資、保險、擔保、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服務,拓展數字支付應用場景,推廣移動支付、數字人民幣、生物識別支付等數字支付手段,促進數字支付方式互聯互通。
本市鼓勵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升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依法對小微企業等予以合理優惠,適當減免其電子支付費用。
第三十四條(數字利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基層社會治理、公共資源交易、城市管理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生態系統。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引導,推動數據采集標準化,引導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三十五條(數字素養提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素養教育,開展數字技能培訓,推廣數字技術應用,提升政府工作人員和企業員工的數字技能,推動數字技術與傳統產業深度融合,助力企業轉型升級。
第三十六條(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本市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制度,加強公共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性。
在公共數據開放過程中,數據提供單位應當采取加密、脫敏等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數據安全,防止數據泄露、篡改或濫用。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進行脫敏處理或取得權利人同意。
第三十七條(綠色發展理念)本市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實行生態空間管控和永久性綠地、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污染防治,推進生態修復,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堅持低碳循環、節水節能、持續發展,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第三十八條(產業綠色轉型)本市加快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鼓勵綠色低碳導向的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加快發展,推進傳統產業實施數智化、綠色化改造,推動數字賦能綠色低碳轉型。
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在組織制定產業發展目錄時,應當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綠色轉型的要求,明確鼓勵類行業、限制類行業以及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企業綠色轉型的支持、指導、監督,推動綠色工廠和綠色園區建設。
第三十九條(綠色金融)本市鼓勵金融機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功能,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加大對綠色項目的信貸投放力度,降低企業綠色發展的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定期發布環境信息披露報告,支持金融機構優化、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金融債券等產品和服務,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投資決策,推動被投資方改善環境績效。
第四十條(綠色技術)本市加強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推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加快推動綠色技術創新。
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快培育綠色技術相關科技創新平臺,加大對企業綠色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推進先進適用技術規模化應用。
市科學技術、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建立與綠色技術相關的成果轉化、技術交易、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制度。
第四十一條(雙碳保障)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積極穩妥推進全域全面綠色轉型,結合碳預算做好各類產業規劃,科學設定碳預算總額,實現碳資源高效配置、高效利用,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轉變。支持服務企業參與綠電綠證交易,提升綠電消費,助力用能企業綠色轉型發展。
本市建設產品碳足跡數據庫,推行產品碳標識認證,拓寬碳足跡應用場景,形成具有常州特色的產品碳足跡制度、數據、應用與保障體系。
縣級市(區)、常州經濟開發區及有關單位應當制定碳達峰碳中和專項實施方案和保障方案,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鼓勵重點行業和企業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應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第五章創新創業
第四十二條(政策激勵)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經營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進行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推動創新創業集聚區和公共創新平臺建設,提供創新創業孵化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企業設立創業孵化器,降低入駐經營主體初創成本,提高孵化成功率。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企業科技創新需求,支持企業開展原創性、應用型科技創新,為創新型企業提供針對性的政策咨詢、項目申報、風險防控等全流程精準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培育企業、上市企業的梯度培育體系,實行分類施策和精準支持,促進企業加速成長。
第四十三條(產業引導)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有關產業平臺和園區的招商計劃、產業目錄和土地供應情況等應當依法公開。
本市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鼓勵開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參與現代化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本市優化外商投資產業結構,引導外資更多投向先進制造、現代服務、高新技術和節能環保等領域;強化科技服務業發展,聚焦新能源、智能制造等新興產業,推動協同創新,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進“人工智能+行動”,培育一批代表性企業,促進人工智能與產業融合,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
第四十四條(招商引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要素招商引資機制,加強招商引資項目全要素服務保障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招商引資責任人信用承諾制,加強風險管控。
各級招商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完善產業招商地圖,健全招商網絡建設。
第四十五條(“招推服”一體化)本市推行重大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建立項目招引簽約、開工建設、投產達效閉環機制,全面推進重大項目“招推服”一體化工作,打造重大項目“常享優服”服務品牌,強化全要素保障,擴大有效投資。
本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施重大項目落地承接、注冊領照、開工建設、接電用電、竣工投產等關鍵環節全鏈條融合服務,推行準入即交底、注冊即領照、拿地即開工、開工即接電、竣備即發證“五即”服務標準,大幅提升項目落地投產效率。
第四十六條(中小微企業扶持)本市保障中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和對接投資融資、知識產權、財會稅務、法律咨詢等服務。
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產業基金作用,引導和支持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十七條(個體工商戶扶持)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的行業類型、經營規模、經營特點等,實施分型分類培育和精準幫扶措施,加強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規劃管理。
鼓勵個體工商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經營模式,拓展經營領域,參與電商平臺、直播電商等新興業態,拓寬銷售渠道。
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簡化登記流程,保留原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字號等。對轉型后的小微企業,按照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本市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健全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知識產權各項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動。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健全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快速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商務、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推進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常州分中心建設。
第四十九條(包容審慎監管)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上級部門已經制定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細化、補充。
第六章人文生態
第五十條(營商氛圍)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強企業家榮譽激勵,鼓勵企業家創新,形成尊重企業家風尚、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市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宣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全社會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鼓勵創新、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一條(住行保障)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考慮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住房保障項目的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構建現代開放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促進交通運輸的市域統籌化、蘇錫常一體化。
第五十二條(教育醫療養老托幼)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動態更新并落實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加強教育、醫療、養老、托幼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引入優質資源,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公共服務一體化。
第五十三條(人才服務)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梯次化科技創新人才體系,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領軍型創業人才,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制度,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實施“龍城英才”計劃,引進和培養產業科技創新領域頂尖人才,提供創業資金資助、住房補貼等優惠政策。實施“青春留常計劃”,推行青年人才生活居住雙資助政策。
設立“涉外人員一站式服務”專區,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咨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社會融入服務。實行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社保參保登記、社保卡、醫保參保登記等事項聯合辦理。
第五十四條(人文關懷)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倡導并指導企業培育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與福祉保障。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形式多樣、具有特色的文體活動,豐富職工精神生活;鼓勵企業設立心理咨詢室或者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師,為職工定期開展心理健康講座和咨詢服務,幫助職工緩解工作壓力;鼓勵企業實施靈活的工作制度、遠程辦公政策等,為職工平衡工作與生活提供支持。
第五十五條(文化軟實力)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常州“龍城”歷史底蘊及現代城市特色,加強對中國大運河常州段的保護與利用,實施文化、生態、旅游一體化發展戰略;支持焦溪古鎮聯合申遺,推廣歷史文化遺產;通過數字化展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活態保護并合理利用常州梳篦、留青竹刻、常州亂針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天寧寺、青果巷、工業遺存等文物資源;加強“青春樂都”品牌宣傳推廣,打造“全國青年創新創業最向往的城市”,形成具有獨特辨識度的城市文化品牌,提升城市影響力和美譽度,吸引國內外游客和投資。
第五十六條(親清政商關系)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收集、反映、回應經營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訴求,為營商環境改革提供決策咨詢。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行為清單,在參加或者組織相關活動中,不得接受饋贈,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或他人牟取私利,不得干擾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轉嫁應當由所在單位承擔的費用支出。
第七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七條(涉企法規的制定和清理)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廢止、解釋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消費者等方面的意見,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策措施評估清理機制,定期評估、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抽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涉企行政檢查)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統籌規范本系統行政檢查行為,優化檢查流程,指導行政執法單位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整合、精簡行政檢查事項,實施差別化行政檢查。對于可以由不同層級行政執法單位開展的行政檢查,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合理確定行使層級,避免對同一事項重復檢查。推行采取執法信息共享、在線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方式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降低對企業等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本市推行“掃碼入企”,規范行政機關涉企行政檢查行為。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檢查時確需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及要求。第三方不得單獨開展行政檢查,不得單獨向行政相對人出具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九條(涉企查封扣押)規范查辦涉企案件,依法保護接受調查和協助調查的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嚴格區分企業與股東個人財產、涉案人員違法所得與家庭合法財產等,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對調查屬實的及時依法調整或者解除相關措施。
第六十條(信用監管與修復)本市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關部門可以應用國家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省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本部門專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等為依據,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本市建立完善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機制。各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經營主體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按照信用修復管理規范,推進全流程信用修復服務。
鼓勵經營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對經營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核查、更正、刪除、回復等必要處理措施。
第六十一條(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的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救治及退出過程中的企業識別、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企業注銷、融資支持和風險防范等問題,促進企業救治和有序退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打擊破產逃廢債的聯動機制,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立審執破”融合銜接機制,推進預重整和重整工作,完善經營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完善破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功能,優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建立破產企業動態資產信息庫,引導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和資產變現。
第六十二條(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本市應當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強化涉企民商事糾紛的訴調對接,整合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等資源,實現“一站式”受理和矛盾化解。
推行勞動糾紛調解優先,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中的作用,提高勞動糾紛解決效率。
強化“舒心仲”仲裁品牌建設,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全流程仲裁與調解服務。
鼓勵商事調解組織、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在商事糾紛多發領域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支持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智庫建設,為企業國際化經營提供全鏈條涉外商事法律服務。
第六十三條(社會監督)本市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咨詢和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并及時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本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企業經營者、執業律師、媒體記者和公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采納社會監督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六十四條(監察問責)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經營主體反映問題的渠道,嚴肅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營商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追責問責。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制定《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客觀需要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良好的營商環境能夠促進經營主體的良性競爭和持續發展,是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制定《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精神、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和完善服務型政府的現實需要
優化營商環境立法是構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新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構建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強化各部門的相關職責,提高服務質量和效能,是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群眾的殷切期待。
(三)提升我市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我市瞄準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推出了一系列創新性強、影響力大、行之有效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迫切需要將這些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實施我市“532”發展戰略的迫切要求
營商環境是經營主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市正處于結構深度調整、動力加速轉換、經濟提質增效的關鍵階段,迫切需要聚焦“532”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這就需要從立法層面保護經營主體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我市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依據
制定《條例(草案)》的依據主要有《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2019年)、《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0年)、《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2020年)、《江蘇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2022年)。此外,還參考了《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4年修訂)、《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4年修正)、《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4年)等地方性法規。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常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數字賦能與綠色發展、創新創業、人文生態、法治保障和附則,共八章六十五條。
(一)市場環境全面優化體現便利性
簡化經營主體設立、變更、歇業、退出手續,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在線核驗;推行市政公用服務服務標準化;保障重大項目土地供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推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化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共享機制。
(二)政務服務提質增效體現快捷性
推行“高效辦成一件事”集成化辦理。推動跨層級、跨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成辦理;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企業綜合服務專區;建立審批服務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復雜的涉企審批服務項目;構建增值服務體系,整合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功能,為經營主體提供精準化、個性化衍生服務。
(三)數字賦能與綠色發展設專章體現前瞻性
《條例(草案)》結合世界銀行新評估體系增加的“數字技術應用”和“環境可持續”兩項關鍵指標,設置“數字賦能與綠色發展”專章。公共數據平臺建設、數據匯集與共享等規定為我市加強數據基礎支撐能力提供依據;數字支付、數字利用等規定表明我市加大對數字經濟建設的支持;產業綠色轉型、綠色金融、雙碳保障等規定為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路徑。
(四)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彰顯時代性
創新性地提出“招推服”一體化服務要求,開展重大項目“全生命周期”服務,推行“五即”服務標準;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政府產業基金作用,引導和支持投資機構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實行分型分類培育和精準幫扶措施,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經營模式,拓展經營領域,拓寬銷售渠道,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
(五)人文生態和諧包容彰顯地方性
建立梯次化科技創新人才體系,設立專項基金資助領軍型創業人才,實施“龍城英才”和“青春留常”計劃;加強對中國大運河常州段的保護與利用,以及對常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資源的活態保護與合理利用;打造具有獨特辨識度的城市文化品牌,加強“青春樂都”品牌的宣傳推廣,吸引更多人才來常發展,為常州的創新創業和文化繁榮注入新的動力。
(六)法治保障堅實有力彰顯效率性
建立常態化的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救治及退出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建立健全防范和打擊破產逃廢債的聯動機制,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積極推動涉企糾紛非訴方式解決;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的作用,提高勞動糾紛解決效率;強化“舒心仲”仲裁品牌建設,為境內外新能源企業提供全流程仲裁與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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