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11月1日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該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報送和審核,月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化存證報送和審核,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報送、核查和復核,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等活動。
與該辦法同步發布的,還有《浙江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達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與《浙江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技術核查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以下簡稱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報送和審核,月度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化存證(以下簡稱月度信息化存證)報送和審核,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報送、核查和復核,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更新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組織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證、年度排放報告的報送和審核,督促重點排放單位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以及日常監管活動。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易主體】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及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六條【交易產品】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第七條【交易方式】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或者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名錄制定】根據國家制定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向社會公開,并為新納入名錄的重點排放單位開立管理平臺賬戶。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和更新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通過管理平臺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九條【名錄信息變更】重點排放單位出現名稱變更、合并、分立、破產、關停、搬遷以及其他名錄信息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名錄信息變更申請,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條【名錄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將重點排放單位從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國家規定的;
(二)因關停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對于符合本條第(一)或(二)款規定,但尚未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名錄上標記為待移出。標記為待移出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停止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相關義務,待完成碳排放配額足額清繳后從名錄中移出。
第十一條【重點排放單位義務】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年度排放、配額清繳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鼓勵重點排放單位利用氣候投融資、碳排放配額抵質押融資等綠色金融方式開展溫室氣體減排行動。
第三章 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管理
第十二條【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將下一年度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報送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審核后的數據質量控制方案。
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應當載明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排放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情況,相關數據的確定方式,采樣制樣方案,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修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及時通過管理平臺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修訂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修訂的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應當在提交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一)重點排放單位名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
(二)排放設施發生變化或使用方案中未包括的新燃料、物料或工藝而產生的排放;
(三)采用新的測量儀器和方法,使數據的準確度提高;
(四)發現之前采用的測量方法所產生的數據不正確;
(五)發現更改方案可提高數據的準確性;
(六)發現方案不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
(七)生態環境部明確的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第十四條【計量管理和檢驗檢測】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溫室氣體排放計量管理制度,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等情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月度信息化存證】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管理平臺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證。月度信息化存證包括排放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情況,相關數據及其支撐材料,有關計量和檢驗檢測設備維護校準記錄,以及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信息。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所涉數據及支撐憑證應與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保持一致。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月度信息化存證進行技術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月度信息化存證進行復核。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月度信息化存證進行技術審核。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排放核算與報告】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及與配額分配相關的數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通過管理平臺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對其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接受委托編制年度排放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年度排放報告核查
第十八條【排放核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單位報送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確認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參與核查。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接受委托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技術服務機構在浙江省域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九條【核查結果異議處理】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核查結果異議處理。
第五章配額分配與清繳
第二十條【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條【配額分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確定碳排放配額,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并發放碳排放配額,不得違反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發放或者調劑碳排放配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點排放單位確認碳排放配額。
第二十二條【配額分配異議處理】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配額分配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賬戶開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申請開立賬戶。
第二十四條【賬戶信息變更】下列信息發生變化時,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報經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交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一)重點排放單位名稱;
(二)營業執照,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及有效期;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聯系人員、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聯系信息發生變化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直接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提交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賬戶注銷】發生下列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報經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注銷賬戶:
(一)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登記主體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產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
(二)自然人登記主體死亡;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況。
重點排放單位申請注銷賬戶時,應當了結其相關業務。申請注銷賬戶期間和賬戶注銷后,登記主體無法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等相關操作。
第二十六條【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重點排放單位清繳配額。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及時清繳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以用于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第二十七條【清繳信息公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
第二十八條【配額自愿注銷】重點排放單位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的,可以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提交自愿注銷申請,在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監管】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建設浙江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監管模塊,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在線監管。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可以采取查閱、復制相關資料,查詢、檢查相關信息系統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二條【信用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制度,開展信用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浙江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達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2.浙江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技術核查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附1
浙江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達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切實加強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碳排放數據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中重點排放單位認定參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浙江省重點排放單位碳市場達標管理,包括組織管理、企業申報、評審評定、表彰激勵等。
第四條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碳市場達標管理,應遵循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確保取得實效。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環保手續齊全。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取得排污許可證等。
(三)遵守環境法規。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記錄等。
(四)無弄虛作假行為。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在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碳市場執法檢查中,未發現弄虛作假行為。
(五)完成配額清繳。按時足額完成碳市場配額清繳。
第六條申報單位可以通過浙里辦,登錄浙江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數據質量監管模塊,在線填報《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碳市場達標評價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后提交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初審。
第七條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重點排放單位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完整性、規范性開展初審,初審通過后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開展審核,審核評價結果在80分以上且不存在否決項情形的申報單位,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簽署審核評價意見,認定為碳市場達標單位。
第三章激勵措施
第八條對于達標單位,給予以下激勵:
(一)對企業申請的環保行政許可事項予以支持,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二)優先推薦環保科技項目立項;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環境執法正面清單;
(四)對企業申請綠色信貸給予支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積極參與碳市場達標申報工作,提升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水平。對不參加或不達標的重點排放單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條 達標單位發生名稱變更、隸屬關系變動等情況的,應及時告知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產的企業,其達標單位稱號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達標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抽查,抽查發現的問題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達標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出名單,并取消相關激勵措施:
(一)發現重大環境違法問題并受到處罰的;
(二)未按時足額完成碳市場配額清繳的;
(三)碳排放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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