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所有的工商業用戶已進入電力市場
首先,一個基本事實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2021年發布的1439號文,全國的工商業用戶已不再執行傳統的政府定價目錄電價,而是全部進入了電力市場。
進入市場后,工商業用戶的購電方式主要有三種: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這是用戶的默認選項。如果用戶不主動選擇其他方式,就由電網公司代理從電力市場購電。
向售電公司購電(零售用戶):
用戶與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由售電公司代理其參與市場交易。從用電量的口徑來看,這是目前最主流的方式。
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批發用戶):
一些用電量大、專業能力強的用戶,可以直接在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購電。
因此,一個關鍵點是:無論您是否主動參與,您的電價已經和市場供需掛鉤,不再是固定不變的了。
“不交易”的兩種情況及其后果
“不交易”或“不作為”具體會產生什么影響,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來看。
情況一:從未參與過市場交易的用戶
如果您的企業一直以來都是電網公司供電,沒有和任何售電公司簽過合同,那么您屬于“電網代理購電用戶”。
在這種情況下,您確實不需要進行任何交易操作,只需接受電網公司每月公布的代理購電價格即可。這是一種被動的、有保障的用電方式。
情況二:曾簽約售電公司,但合同到期后未續約的用戶
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情況。如果您的企業之前與售電公司簽過零售合同,但在合同到期后,沒有與任何售電公司續約,也沒有轉為批發用戶自行交易,那么您就處于一種“市場中無合同”的狀態。
此時,電網不會給您斷電,但您的用電成本結算方式會發生改變,通常會導致電費大幅上升。各地區的具體處理政策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按保底售電處理(以廣東為例):
這類用戶會由保底售電公司接管。但保底服務是臨時的,例如廣東規定,接受保底售電服務超過3個月仍未簽訂新零售合同的用戶,其零售價格會執行月度加權綜合電價的2倍。(來源:廣東交易〔2023〕248號文)
按1.5倍代理購電價格結算(以江蘇為例):
這類用戶會被視為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但根據1439號文,電價將直接按常規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來源:《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開展2025年電力市場交易工作的通知》)
按批發用戶規則結算(以安徽為例):
這類用戶會被視為批發用戶。由于其沒有在批發市場中申報購買任何電量,其實際發生的全部用電量,都將按照批發市場的偏差結算規則進行處理,通常會產生高昂的偏差費用。(來源:皖能源電力〔2024〕60號文)
趨勢:從被動接受到主動管理
隨著電力市場化的深入,企業對用電成本的自主管理能力變得越來越重要。
我們觀察到,很多大型工商業用戶,特別是跨地區有多個分公司的企業,已經開始設立電力交易員或能源管理崗位。這些專業人員的價值在于:
能夠詳細解讀復雜的交易結算規則和電費單。
能夠在各省份不同的零售套餐中,為企業選擇最合適的方案。
能夠通過引導企業優化生產節奏、參與需求響應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實際用電成本。
結論
總而言之,“不參與交易,也有電用”的觀念,在當前的電力市場環境下存在風險。
對于從未入市的用戶,雖然可以選擇由電網代理購電,但也失去了通過市場化手段降低成本的機會。
對于已經進入過市場但中途“脫管”的用戶,“不作為”則可能直接導致用電成本顯著增加。
因此,主動了解電力市場規則,積極管理用電策略,對工商業用戶來說,已成為一項必要的經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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