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售電公司給零售客戶簽的電價越高,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結算收入也越高。
但在廣東有一種“反直覺”的情況:面對典型的谷電用戶,售電公司并不怕把零售價簽低,因為有“峰谷平衡機制”為其提供收入托底。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分步驟講清楚。
機制是什么:把行政峰谷系數“穿透”到結算,并配套反向補償/扣減
廣東自2022年至2025年的市場化交易方案均設置“峰谷平衡機制”。
執行峰谷系數的售電公司(及對應電量)和批發用戶,按照峰/谷系數對零售結算進行上浮/下浮;同時,在一個統一的“價格基礎”上做反向扣減/補償,以對沖峰谷價差的結構性影響。
價格基礎,2025年度為“年度交易均價”y(0.3919元/千瓦時);此前年度為“市場參考價”(0.463元/千瓦時)。
廣東(除深圳外)執行的行政峰谷系數為:峰/平/谷 = 1.7 : 1 : 0.38。也就是說:
零售平段價為 x 時,峰段按 1.7x 結算,谷段按 0.38x 結算。
同時對峰段“多結算的0.7倍”(1.7?1)按 y 進行扣減;對谷段“少結算的0.62倍”(1?0.38)按 y 進行補償。
若沒有該機制會怎樣?售電公司會“挑客”,市場將扭曲
行政峰谷系數造成的峰谷價差約為 1.7/0.38 ≈ 4.5 倍。
但批發側真實可獲得的峰谷價差遠小于此,約為 1.2 倍。
如果只在用戶側執行系數、不做平衡,售電公司會傾向“搶峰段用戶”(因為零售側峰價上浮多),而回避谷段用戶(幾乎不可能以接近 0.38x的價格采購到對應電量)。
結果可能出現峰段用戶反而被低價爭搶、谷段用戶反而被高價冷落的市場“倒掛”。
算清楚賬:峰谷平衡機制下的結算公式
設某用戶當月用電量為 E(例如 E=100 千瓦時),零售側平段電價為 x,年度交易均價為 y。忽略其他因素,售電公司的結算收益為:
全部是谷電的用戶
每度電的零售結算收入為 0.38x;
“少結算”的 0.62 部分,按 y 獲得補償;
合計:每度電收入 = 0.38x + 0.62y。
因此,總收益 Z = E × (0.38x + 0.62y)。
全部是峰電的用戶
每度電的零售結算收入為 1.7x;
“多結算”的 0.7 部分,按 y 被扣減;
合計:每度電收入 = 1.7x ? 0.7y。
因此,總收益 Z = E × (1.7x ? 0.7y)。
其中,y(年度交易均價)是相對客觀、難以被單一用戶或單一售電公司影響的參數。
由公式得到的價格策略含義
對谷電用戶:
收入對 y 的權重為 0.62,高于對 x 的 0.38,說明結算結果對 y 更敏感、對 x 不那么敏感。
因為谷段本就要“少結算”0.62,機制會按 y 對這部分進行補償。只要 x 低于 y,對售電公司影響并不大,反而“補償項”會顯著托底。
這并不意味著“谷電用戶無腦簽越低越好”,而是說在 x < y 的區間,收入下行受限、彈性較小。
對峰電用戶:
收入對 x 的權重為 +1.7,對 y 的權重為 ?0.7。若 x 不高于 y,就會出現“收入側按低價上浮、扣減側按高價扣”的雙重擠壓。
因此,峰電用戶的簽約價必須顯著高于 y,售電公司才不會吃虧。
為什么廣東需要、其他省普遍不需要?
廣東把行政峰谷系數不僅作用在用戶側,也穿透到售電公司與批發用戶側;系數又高達約4.5倍,遠超批發側真實價差。
若無平衡機制,就會誘發前述的“挑峰棄谷”與價格倒掛。
多數省份(除廣東外)通常只在用戶側執行峰谷系數,不穿透至售電公司/批發側,因此不存在上述結構性錯配,也不需要額外的平衡機制。
小結
1、峰谷平衡機制的本質,是用年度交易均價 y 對峰、谷“上浮/下浮”部分做反向扣減/補償,盡量消除不同用電曲線給售電公司帶來的價值偏差。
2、在該機制下:
谷電用戶的簽約價相對偏低,對售電公司影響有限,補償項對收入有托底作用;
峰電用戶若不簽到高于 y 的價格,售電公司將承受明顯的扣減壓力。
3、機制的政策意圖也與“鼓勵谷段用電、抑制峰段用電”一致,幫助市場回歸合理分工與價格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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