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發布《浙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3.0版本)》等7份細則,適用于2026年電力市場交易、結算及市場管理等。
《浙江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3.0版)》提到,在設置現貨市場出清價格上限、下限的基礎上,實施二級限價。以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的統一結算點出清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監測值,當運行日的監測值超過二級限價觸發值時,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信息披露的出清價格不變,結算時同比例調整當日的發電側節點與統一結算點出清價格,直至監測值不高于二級限價觸發值。原則上,日前市場觸發二級限價時,調整日前市場出清價格;實時市場觸發二級限價時,調整實時市場出清價格;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都觸發二級限價時,分別調整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出清價格。以調整后的價格開展電能量及各項市場費用結算。二級價格觸發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以現貨市場統調發電側月度平均電能量價格(含日前和實時市場電能量電費、中長期合約差價電費、中長期曲線偏差損益調節機制電費、水電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電費等)作為二級限價監測值。觸發二級限價時(監測值高于觸發值),同比例調整全月的日前市場和實時市場出清價格,直至監測值不高于二級限價觸發值,并根據調整后價格開展日前和實時電能電費、中長期合約差價電費、中長期曲線偏差損益調節機制電費、運行成本補償、超額獲利回收、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零售套餐參考價格等各項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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