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江西電力交易中心發布江西電力市場經營主體履約保函、履約保險管理細則(修訂版),原《江西電力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履約保證保險管理辦法(2023年版)》同時廢止。
首次參與江西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履約保函、保險額度根據經營主體預計的售電量計算,參與交易前應按照以下兩種額度的最大值作為標準額度提交履約保函、保險:
(1)預計12個月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分/千瓦時;
(2)預計2個月內參與批發、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 5 分/千瓦時。未提供履約保函、保險的,暫不允許其參與江西電力市場交易。
已參與江西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應繳納的履約保函、保險額度根據歷史交易電量進行動態調整,參與交易前應按照以下兩種額度的最大值作為標準額度提交履約保函、保險:
(1)過去12個月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分/千瓦時;
(2)過去2個月內參與批發、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 5 分/千瓦時。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經營主體運營評價情況,建立與經營主體運營評價等級相關聯的履約保函動態額度計算公式,履約保函、履約保險額度與經營主體運營評價等級關系具體見下表: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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