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就分布式光伏在備案、并網等方面給出新的要求。
根據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的變化,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等分別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政策解讀。
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戶用光伏發展迎來新變化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系列解讀文章
中國光伏行業協會
2025年1月17日,《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并于同日施行。11年前,2013年11月18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新版管理辦法和暫行辦法相比,在分布式光伏的分類、上網模式、備案、開發建設等方面做出了調整和新要求,順應了分布式行業發展變化特點,鮮明的反應出了國家主要管理部門對于分布式光伏下一步規范、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思想。管理辦法的出臺,使得無論是開發企業、用電企業、電網企業還是農戶居民都得到了一個清晰明確、符合市場情況的綱領性管理文件。本文針對管理辦法的幾項變化進行解讀,分析其對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戶用光伏產生的影響以及意義。
一、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類
管理辦法將分布式光伏分為4種類別,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同時規定了各種類型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場所、電壓等級和裝機容量上限。明確四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類型,順應了行業發展變化特點,也為后續對不同類型分布式項目實施更加精細化、針對性管理打下基礎。
二、明確“新老劃斷”并設置緩沖期
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戶用光伏項目),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明確以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為時間節點,對戶用光伏項目實行“新老劃斷”;同時也充分考慮到分布式項目備案、建設、并網的客觀周期規律,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備案但是還未并網投產的項目設置了3個多月的緩沖期,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和投資者信心。
三、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管理辦法對4類分布式光伏做出了不同的上網模式要求,明確規定只有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可以選擇全額上網。
四、鼓勵新技術、新模式創新應用
管理辦法新增第34條,分布式光伏可以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新模式參與調度,同時在第27條中明確對集中匯流模式的鼓勵。管理辦法提及多項近年行業熱點的新技術和新思路,代表國家層面鼓勵分布式光伏在應用模式上的創新,進而更好的拓展分布式光伏消納空間。
五、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相關要求
在管理辦法中分別對新建和存量項目明確了“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的相關要求,表明了國家主管部門對于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的總體要求是清晰明確的。同時,管理辦法也要求電網企業明確“四可”的技術要求。下一步,開發企業要和屬地能源管理部門、電網企業做好溝通,做好存量項目的改造工作和新建項目的設計施工,提升分布式光伏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能力。
六、備案管理新要求
管理辦法對于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不同的備案要求。
對于自然人戶用光伏,由自然人本人自主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
對于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由投資主體進行備案。同時,明確非自然人項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義備案。
為約束開發企業按規定備案,管理辦法在第14條中要求,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此外,管理辦法在第15條中提出“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具體調整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定”,在工商業取消全額上網的背景下,此條款也為大型工商業的上網模式和消納提供了更多選擇空間。
七、對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提出工作要求
管理辦法中在多個方面對政府和電網企業的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對于地方政府,管理辦法要求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做好省級發展規模規劃,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
對于電網企業,管理辦法要求其需配合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并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同時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投資企業的各類辦事申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投資主體提供其需知的必要信息等。
在目前各地區配電網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載力不足導致紅區蔓延的背景下,管理辦法針對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強調了多項有關提升配電網承載力的措施,并明確了權責邊界劃分。近年來,國家各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多項涉及接網承載力提升的文件,表明國家已經注意到了“紅區”因素已成為顯著影響分布式光伏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對于開發企業,在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時,也應積極配合電網企業做好“四可”,合法合規進行開發建設。
除上述核心條款之外,管理辦法也對其他行業關注的熱點問題做了闡述,包括改造升級、綠證核發等。
2024年,行業內關于分布式光伏的各類流言猜測不斷,國家能源局在此時出臺的管理辦法起到了一錘定音的效果,以正視聽,給廣大分布式光伏從業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整體看,國家下一步對于分布式行業的發展重心是解決消納問題和進一步提升配電網承載能力,這兩個問題也是目前分布式光伏行業的核心。作為從業者,我們應該正視行業發展和變化,與屬地能源管理部門和電網公司做好配合溝通,盡快落實國家有關要求和規定,確保分布式光伏乃至整體光伏行業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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