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8月14日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建立對公共機構及其所屬用能人員在能源節約、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使用等領域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賦予一定價值,通過商業激勵、政策鼓勵、減排量交易等方式兌現價值,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正向引導激勵機制。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綠色低碳轉型,規范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活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我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起草了《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公眾如有意見,可通過下列途徑反饋至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1. 電子郵件:jssggjgjn@163.com;
2. 傳真:025-83398595;
3. 信函: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西康路47號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郵編:210024。
聯系人:沈昀,025-83398595。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傳真首頁和信封上注明“《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23日。
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活動,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是指對公共機構及其所屬用能人員在能源節約、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使用等領域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賦予一定價值,通過商業激勵、政策鼓勵、減排量交易等方式兌現價值,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正向引導激勵機制。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共機構碳普惠體系的設計、研發、運營、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 江蘇省公共機構碳普惠活動遵循目標引領、市場運作、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省公共機構碳普惠工作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執行全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相關制度和標準;
(二)研發和運營全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
(三)組織碳普惠方法學(以下簡稱方法學)開發、碳積分商城搭建、碳普惠核查等工作;
(四)對接碳普惠減排場景(以下簡稱減排場景)等的數據,簽發碳普惠減排量(以下簡稱減碳量)、發放碳普惠積分(以下簡稱碳積分)等;
(五)指導和推進各設區市開展公共機構碳普惠活動;
(六)其他有關公共機構碳普惠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碳普惠管理有關職責。
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碳普惠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本地區碳普惠管理有關職責。
公共機構應當鼓勵和引導所屬用能人員參加碳普惠活動。
第六條江蘇省省級機關資產管理中心是全省公共機構碳普惠管理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委托和指導,負責信息平臺日常運營,協助開展碳普惠管理工作。
第七條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建省碳普惠專家組,為碳普惠方法學、減排場景、碳普惠減排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等的申報,減碳量核查、簽發和交易,以及碳積分發放和兌換等提供指導意見。
第八條各參與主體應當在信息平臺開設碳普惠賬戶,用于減碳量和碳積分管理。
第九條鼓勵公共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方法學、減排場景和減排項目的開發建設,提供減碳量和碳積分的消納渠道。
第十條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碳普惠動態評估機制,根據碳普惠活動實際情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優化管理機制。
第二章 方法學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碳普惠活動基準線、計算減碳量、制定監測計劃等所依據的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結合自身優勢,選取符合國家和地區生態文明政策導向,具有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等協同效益,有利于引導社會綠色低碳發展的領域,按照科學性、普適性、易行性原則開發方法學。
第十三條方法學開發完成后,開發主體向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運營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開展評估論證。方法學通過評估論證后,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公示期屆滿且無異議的,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根據碳普惠活動開展情況、建設發展需要,或應方法學開發主體申請,可以組織方法學修訂。
第三章 減排場景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減排場景,是指個人參與的衣、食、住、行、用等領域,能夠產生減碳量的場景。
第十八條減排場景運行后,開發主體可以向運營機構申請參加碳普惠活動。
第十九條運營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于復雜的減排場景,可以組織專家或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參與審查。
第二十條減排場景通過審核后,由運營機構報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碳普惠活動。
第二十一條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應當按照數據技術要求將相關業務平臺接入信息平臺,確保持續、安全、準確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運營機構定期評估信息平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運營機構負責跟蹤評估減排場景運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并對依據異常數據獲得的減碳量和碳積分進行修正。減排場景開發主體應當根據運營機構的評估意見進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未達到要求的,運營機構可以終止其參與碳普惠活動。
第二十三條減排場景開發主體不得重復申報國內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或者重復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
第四章 場景減碳量簽發和消納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減碳量,是指依據本省已公布的方法學,對個人參與減排場景相關活動所產生的碳減排效果進行量化計算,經審核通過后在信息平臺中登記的碳減排數量。
第二十五條減排場景開發主體在征得相關當事人同意后,將其個人參與減排場景活動產生的相關數據傳送至信息平臺,信息平臺根據相應的方法學計算個人減碳量,經審核簽發后登記至其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信息平臺登記的減碳量可以用于省內大型活動碳中和、公益捐贈、自愿碳抵消、自愿碳注銷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
第二十七條個人賬戶的減碳量通過碳積分權益兌換等方式兌換后,其所有權轉移至權益提供方,由權益提供方通過信息平臺參與減碳量交易,個人不得直接參與交易。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舉辦會議、培訓、論壇、啟動儀式等大型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核算后,在相關活動經費支出定額或標準內,通過在信息平臺購買相應的減碳量,實現活動碳中和。具體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經主管部門同意,運營機構可以向實施碳中和的公共機構頒發碳中和證書。
第三十條鼓勵公共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購買減碳量,用于抵消自身運營或相關活動產生的碳排放量。
鼓勵減碳量所有者自愿捐贈或者注銷減碳量。
第三十一條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鼓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依法購買減碳量,開展替代性修復。
第三十二條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消納的減碳量,信息平臺同步予以注銷,相關數值作為榮譽象征累積保留。
第五章 碳積分及商城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碳積分,是指個人參加碳普惠活動獲得的回饋權益。碳積分不具有貨幣屬性,不得轉讓或交易。在已公布方法學的減排場景下獲得的碳積分含有減碳量,在無方法學的減排場景下獲得的碳積分不含減碳量。
第三十四條信息平臺根據碳積分計算規則,將個人參與的綠色低碳行為以碳積分形式計入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碳積分商城,是指在信息平臺上搭建的在線商城系統。個人賬戶的碳積分可以在碳積分商城內進行權益兌換。
第三十六條鼓勵減排場景開發主體、相關社會企業等作為權益提供方,與運營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參與搭建碳積分商城,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等權益。
第三十七條個人在碳積分商城使用碳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權益后,碳積分所對應的減碳量所有權轉移至相應的權益提供方。信息平臺優先兌換含有減碳量的碳積分。
鼓勵主動兌換,信息平臺對個人超過兩年未兌換的碳積分及其所對應的減碳量視為自愿碳注銷,作清零處理。
第三十八條已經兌換權益或被清零的碳積分,信息平臺同步予以注銷,相關數值作為榮譽象征累積保留。
第六章 碳普惠核查機構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核查,是指核查機構根據核查規則、方法和要求,對減碳量進行核算和審查,并出具核查報告的行為。
第四十條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公共機構碳普惠核查機構審核備案工作。
第四十一條碳普惠核查機構獨立公正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省內擁有固定辦公場所,具備開展碳普惠核查工作所需的設施、設備和辦公條件,建立完善的碳普惠核查活動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二)擁有五名本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的專職人員,且須定期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三)具有溫室氣體審定與核查機構資質,或在省內從事能源計量審查工作且具有CNAS資質或CMA資質;
(四)經過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二條碳普惠核查機構每年向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含本機構遵守核查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情況、從事核查活動情況、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碳普惠體系建設和運營的信息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主管部門、相關部門、運營機構、核查機構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出具虛假、不實、重大錯誤評估結果的;
(三)泄露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參加碳普惠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碳普惠減排項目,是指公共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等實施的、能夠產生碳普惠減排量的項目。碳普惠減排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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