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制電量有綠證嗎?
有綠證。從屬性上講,機制電量屬于可再生能源電量,因此對應地也可以核發綠證,但沒有綠證收益。
2、有綠證是否意味著能夠核發綠證?
不一定。雖然機制電量具備核發條件,但如果未進行“建檔立卡”,實際上不會核發綠證。只有完成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其發電量才可以核發綠證。
3、既然有綠證,為何沒有綠證收益?
“136號文”明確規定:“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边@意味著機制電量的環境價值已通過該機制進行確認和消化,不能再單獨獲得綠證帶來的額外收益。
4、為什么很多人說“機制電量沒有綠證”?
這是一種簡化的說法,完整的表述應是“機制電量沒有綠證收益”,或“發電企業無法單獨/額外感知到綠證收益”。
5、什么是“單獨/額外感知到的綠證收益”?
指的是企業可將綠證與電量分離,獨立定價并銷售,例如:
在綠電交易中單獨申報環境權益價格
單獨銷售證電分離的普通綠證
6、在什么情況下,發電企業無法單獨感知綠證收益?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可交易綠證,如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存量常規水電等
核發即核銷,項目建檔立卡并自動核發綠證,因開發CCER等原因,綠證直接核銷
其他特殊機制,無論是否建檔立卡,該電量的環境權益由機制集中賦予指定消費主體(如地方政府或電網公司)并統一核銷,機制電量很可能是這種情況
7、為什么不干脆不核發綠證?
因為綠證機制規定:每1MWh可再生能源電量都可核發綠證,不論是否上網、是否開發了其他環境權益產品,或是否參與特定機制,建檔立卡后仍會核發綠證。只是通過不同方式進行處理,如:
屬性標注為“不可交易”
系統直接核銷等
8、機制電量的綠證未來是否可能參與交易?
大概率不可能。如果綠證已核銷,或標記為不可交易,其狀態不可逆,除非未來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9、機制電量的綠證能否用于國際綠證體系?
二者不是一回事。國際綠證體系的核心參與者是用電企業,而機制電量的綠證(環境權益)——姑且稱作“機制綠證”——可能被定向核銷給地方政府或電網公司,更偏向于“可再生能源消納”,不符合國際市場對“買方自主、可識別”的理念。
10、企業如何應對機制電量帶來的綠證收益損失?
不必過度糾結。機制電量雖然少了單獨定價的綠證收益,但整體收益通過機制結算已經體現。無論“9+1”還是“10”,總收益預期是相對穩定的。企業應將更多精力投入到:
市場選擇與投資結構調整
制定增量機制競價策略
電力交易能力建設
11、不是說綠證和CCER不能重復開發嗎?
不是不能重復開發,而是不能重復獲益。綠證是自動核發的,而CCER是申請制。根據國能綜通新能〔2024〕124號文,為了避免重復獲益,相關部門會采取措施,如:
凍結在自愿減排項目計入期內的未交易綠證
銷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
12、是否有其他需特別注意的事項?
部分地區制定了能源類的方法學,可能存在重復獲益的空間。建議主管部門建立環境權益銜接機制,企業關注政策動向,確保合規的同時最大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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