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8月25日,云南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明確,鼓勵能源企業、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積極投資虛擬電廠,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虛擬電廠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共同推動技術及模式創新。
虛擬電廠應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具備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其中一種或多種市場的技術條件。具體技術指標包括安全指標、性能指標、監測能力、調節容量、調節時長、調節速率和調節精度等,可調節容量不小于1兆瓦,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
詳情如下:
云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云南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市場主體:
為加快推動我省虛擬電廠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等有關規定,省能源局組織制定了《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doc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虛擬電廠建設、運行和管理,加快提升虛擬電廠發展規模和水平,充分發揮調節作用,助力新型能源體系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國能發監管規〔2024〕76號)、《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法改〔2024〕93號)、《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發改能源〔2024〕11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內虛擬電廠建設、接入、調試、認證、監測、評價、退出等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根據資源稟賦條件,虛擬電廠可分為負荷類與發電類,對于同時聚合負荷資源和發電資源的虛擬電廠,依據其最終呈現的主導特性,將其歸類為負荷類或發電類虛擬電廠。
第五條 鼓勵能源企業、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積極投資虛擬電廠,大力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虛擬電廠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共同推動技術及模式創新。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云南省能源局,負責統籌全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制定發布虛擬電廠建設規范性文件,完善支持虛擬電廠建設發展的工作機制和管理體系。
第七條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按職能職責組織制定完善虛擬電廠參與需求響應、輔助服務、電力中長期和現貨等市場規則。
第八條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負責監管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執行相關市場規則等行為,協同云南省能源局監管虛擬電廠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及有關單位執行本辦法等行為。
第九條 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虛擬電廠的宣傳、培訓和推廣,組織區域內可調資源核查并建立資源庫,會同州(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指導市場主體開展虛擬電廠建設并接入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協助上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虛擬電廠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負責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統籌開展虛擬電廠資料審核、系統接入、檔案管理、能力認定與校核、可調資源監測、運行情況監測、運行效果評價等工作,為虛擬電廠參與各類市場提供數據支撐服務,確保負荷資源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控、統一服務。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結合職能職責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虛擬電廠市場注冊、信息變更和市場退出等服務,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會同電力負荷管理機構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需求響應市場交易;負責向虛擬電廠提供市場交易的結算依據和服務;按職責負責相關技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
第十二條 云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開展負荷預測,會同電力交易機構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交易、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并按職能監測交易執行情況或下達調節指令,按職責負責相關技術系統的建設和運維。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負責向虛擬電廠提供公平的計量服務,以計量裝置數據為結算依據,按照云南電力市場規則開展電費結算。
第十四條 各州(市)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配合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常態化開展需求側可調資源排查,收集可調節設備、可聚合容量、響應方式、響應時長等關鍵信息,負責區域內虛擬電廠的接入服務等工作。
第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負責與代理用戶簽訂代理協議并開展現場改造,經資料審核、接口聯調、接入測試、結果公示后,按程序將虛擬電廠接入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被聚合資源在更換虛擬電廠后,應與更換后的虛擬電廠運營商重新簽訂代理協議。
第三章 建設與接入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要求
(一)虛擬電廠聚合的資源應具有獨立營銷戶號,具備分時計量條件。已納入調度調管范圍、由電力調度機構下發計劃和直接操作的發電資源、儲能資源不得納入聚合范圍(與調度解除協議的除外)。同一資源只能被一家虛擬電廠聚合,聚合資源應明確標識資源特性、所屬行政區域及電網接入節點(包括站、線、變、戶)等信息。
(二)虛擬電廠作為技術支持系統,應具備監測、預測、指令分解執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關規則響應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調度系統的指令,對聚合資源進行優化調控。
(三)虛擬電廠應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具備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其中一種或多種市場的技術條件。具體技術指標包括安全指標、性能指標、監測能力、調節容量、調節時長、調節速率和調節精度等,可調節容量不小于1兆瓦,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
(四)虛擬電廠應通過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機構的網絡安全檢測,并向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提交安全等級測評報告。安全保護定級二級及以上的,應同步提交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虛擬電廠與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調度系統的交互過程,應滿足相應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要求。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虛擬電廠,要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執行涉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接入流程
(一)申請提交。虛擬電廠建設完成后,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有關要求向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提交接入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聚合資源、聚合方式、調節措施、運營機制、預期技術指標等。
(二)資料審核。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在收到接入申請后,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組織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資料審核通過后,進入接口聯調環節;資料審核不通過時,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根據審核意見完成問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請。
(三)接口聯調。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通過資料審核的虛擬電廠開展系統接口聯調測試,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做好配合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口聯調工作。
(四)接入測試。接口聯調結束后,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測試要求,向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提交接入測試申請,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在20個工作日內對虛擬電廠可調節容量、響應時長、調節速率、調節精度等參數進行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
(五)結果公示。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在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和云南電力交易系統對通過測試的虛擬電廠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公示內容包括虛擬電廠名稱、運營主體、測試通過時間等關鍵信息,接受社會公眾及相關市場主體監督。
(六)證書發放。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查不成立的,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向相應運營商發放虛擬電廠證書,明確虛擬電廠名稱、證書編號、調節能力、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將其檔案推送給云南電力交易系統。虛擬電廠憑證書正式接入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取得虛擬電廠證書的運營商,其電力市場市場注冊條件和流程初期可參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在云南電力交易系統辦理,并以獨立主體身份參與電力中長期市場、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和需求響應市場。各類分散資源在被虛擬電廠聚合期間,不得重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得以同一調節行為,重復獲取收益。
第十九條 虛擬電廠參與各類市場時,應服從相應市場運營機構的調度管理,若發生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情況,市場運營機構有權暫停其交易執行。電網發生緊急情況時,虛擬電廠聚合資源應按要求執行調節指令。
第二十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應通過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向虛擬電廠提供運行監測、能力校核、效果評價、市場交易信息獲取和數據交互等服務,降低虛擬電廠建設、運維成本。
第二十一條 虛擬電廠聚合資源的結構、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時,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向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重新提出能力測試申請,原則上一年申請測試不得超過四次。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收到測試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測試工作。
第二十二條 虛擬電廠須加強對所聚合資源的動態監測與全流程管理,確保資源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虛擬電廠應通過規范的系統接口與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實時共享,信息交互頻次不得低于每15分鐘一次。
第二十三條 虛擬電廠參與電力中長期和現貨市場結算以電網企業計量裝置數據為結算依據,計量裝置數據采樣速率應滿足相應市場要求。參與輔助服務、需求響應市場時,應按照輔助服務和需求響應市場數據采集要求計量和結算。
第二十四條 虛擬電廠應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機制,通過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章 評價與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會同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調度中心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全省虛擬電廠運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送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抄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響應能力。包括參與系統運行調節的次數、時長、
容量、速率、誤差等。
(二)服務質量。指虛擬電廠運營商對聚合資源的服務情況,包括指令傳達時效、故障處理效率、政策規則落實等。
(三)安全水平。包括系統網絡安全性、數據傳輸與存儲的保密性、聚合資源接入合規性、運營團隊操作規范性、應急預案的完備性等。
(四)履約情況。包括在各類電力市場交易執行情況、費用結算情況、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虛擬電廠連續1周未按要求向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傳輸數據或年度評價不合格的,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向運營商下達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虛擬電廠在整改通知書下達3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通過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服務平臺和云南電力交易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查不成立的,取消其虛擬電廠資質,并將結果推送云南電力交易系統。被取消虛擬電廠資質的運營商可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申請注銷其虛擬電廠角色,也可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自動注銷其虛擬電廠角色。
第二十八條 虛擬電廠資質被取消后,其代理關系自動失效,用戶可重新選擇其他虛擬電廠代理參與次月及以后的各類電力市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按照“定期披露、主動公開”的原則無歧視披露應公開信息,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三十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按季出具虛擬電廠建設管理情況報告并報送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報告內容包括虛擬電廠接入資源、調節能力、市場運營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對披露信息有異議的,可依據各市場規則提出解釋申請,由相應市場運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云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虛擬電廠建設、接入、測試、評價等具體流程和要求,及時編制發布《云南省虛擬電廠建設接入服務指南》并抄報省能源局。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云南省能源局負責解釋。國家政策、標準等發生變化,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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