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規定,省內新能源場站(風電、太陽能發電)上網電量(含自發自用分布式新能源余量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中調及以上新能源場站:全部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可同時參與電能量中長期交易。
110kV電壓等級的集中式新能源場站:有序推動滿足技術條件的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加快技術改造,2025年底前實現全部110kV電壓等級的集中式新能源場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
聚合為發電類虛擬電廠: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可同時參與電能量中長期交易。
此外,新能源也可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現貨市場,但此時,不能參與電能量中長期交易。
對報量報價參與市場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單元,按照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一定比例計算阻塞分配電量,根據實際上網電量曲線分解至小時,以同類型報量報價參與市場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單元實時市場加權均價與所在節點實時電價之差計算阻塞分配(返還)電費。上述阻塞分配(返還)費用之和按新能源類型(海上風電、其他風電、光伏)分別由對應類型的報量報價參與市場交易的新能源交易單元按照月度實際上網電量分攤或分享。
現貨電能量交易申報價格上,報量報價參與現貨市場的新能源交易單元以及聚合為發電類虛擬電廠,申報價格上限取當月尖峰電能量價格,其中當月尖峰電能量價格按照當月年度、多月、月度中長期交易綜合價乘以峰段系數 f1、尖峰系數確定。
其中,峰段系數 f1取值1.7,尖峰系數取值1.25,新能源阻塞電量分配比例取值70%,用戶側中長期交易偏差考核比例要求D1取值85%,燃氣機組現貨電能量申報價格上限系數U3取值1.5。
新能源參與中長期電能量市場時,按照新能源納入機制電價的電量初期不再開展其他形式的差價結算的要求,現階段納入機制電價的電量不參與中長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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