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國家能源局四川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四川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規則(2024年修訂版)補充修訂條款》意見的通知,文件中確認了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及可以交易規模上限,售電公司代理獨立儲能充電電量時,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納入售電公司可交易規模上限計算。
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及可以交易規模上限
1.獨立儲能充放電能力按如下方式確定:
充電時。各月充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用電量)。
放電時。各月放電能力=MAX(額定功率×運行天數×2×2小時,1.2×并網以來該月最大上網電量)。
2.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充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獨立儲能放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各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電站額定功率×1小時,各月可交易規模上限=獨立儲能放電能力。各時段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時段已成交合同電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可交易規模上限-該月已成交合同電量。
售電公司代理獨立儲能充電電量時,獨立儲能充電時的可交易規模上限納入售電公司可交易規模上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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