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了《(EU)2025/2083號條例》,即《修訂(EU)2023/956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條例〉的簡化條例》(簡稱“CBAM簡化條例”)。
據悉,這是自CBAM設立以來的首部修訂文件,標志著歐盟在維持碳邊境政策完整性的同時,進一步落實其減輕企業合規負擔與優化監管流程的承諾。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引入“單一質量門檻”的豁免機制
原先對單批價值低于150歐元的CBAM貨物豁免,現被**“基于年度累計凈質量”的統一豁免機制**取代。
門檻設定:50噸/年,適用于鋼鐵、鋁、化肥和水泥等行業的CBAM商品。
電力與氫氣因行業特性暫不適用此門檻。
年度進口量低于50噸的進口商可豁免報告、申報與證書交付義務。
一旦超出門檻,年度內全部CBAM進口均須履行完整義務。
2. 門檻的年度審查與調整機制
歐盟委員會將每年審查門檻的合理性,以確保覆蓋至少99%的嵌入式排放量。如未達目標,委員會可通過授權法案調整該值。
3. 門檻執行與違規處罰
國家當局與委員會將共享接近門檻(達90%)的進口商名單。
人為拆分進口以規避門檻的行為將被視為違規。
未經授權且超額的進口商,將被處以每噸嵌入排放量300–500歐元罰款(標準罰金的3–5倍)。
若超額比例不超過10%,罰金可減免。
4. CBAM授權申報人制度
預計將超門檻的進口商須提前申請授權資格。
截至2026年3月31日前申請者,可在審理期間繼續臨時進口。
授權申報人可委托在歐盟注冊的第三方提交申報,但仍承擔合規責任。
5. 年度申報與證書交回
截止日期延后至進口后一年的9月30日,給予企業更充裕的合規周期。
CBAM證書季度購買比例從80%降至50%,以減輕現金流壓力。
6. 嵌入排放的計算規則
可使用經認可驗證的實際值或委員會確定的默認值。
默認值將基于排放量最高的前十個出口國平均水平。
7. 碳價減免機制
經授權的申報人可根據第三國已支付碳價申請減少需交付的CBAM證書。
自2027年起,委員會將在CBAM登記冊中公布具有有效碳定價體系的第三國默認碳價。
若在第三國以外地區繳納碳價,同樣可抵扣。
8. CBAM證書制度優化
自2027年2月1日起,通過中央平臺集中銷售CBAM證書。
2027年購買的2026年進口對應證書以2026年EU ETS配額季度均價計價。
自此之后,證書價格將按EU ETS拍賣周均價確定。
回購機制、到期規則及無償注銷機制同步更新,以防止囤證。
9. 處罰機制優化
與EU ETS的處罰框架對齊(每噸100歐元)。
對輕微或非故意錯誤可酌情減輕處罰。
10. 部門與技術性澄清
未煅燒高嶺土被排除在CBAM范圍之外。
電力排放計算僅限直接排放。
第三國設施注冊需提供母公司信息;驗證機構須在認證后兩個月內完成注冊(不得早于2026年9月1日)。
建立與管理中央平臺的費用將由授權申報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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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設立是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稅費。
第一階段: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為過渡期:進口商應按照碳邊境調節機制要求,在每季度末報告商品的隱含碳排放量,但不必支付碳關稅,為最終系統生效提供緩沖時間;
第二階段:2026-2034年正式實施、持續推進:階段內,于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上一年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歐盟同類產品企業可以獲得免費排放額度,CBAM逐步適用于企業和有關國家、地區;
第三階段:2035年后,CBAM體系成熟:完全取消免費配額,無法使用免費配額抵扣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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