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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06

來源: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方案:首次競價下限以同期先進電站造價水平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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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發布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方案,明確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風電及生物質發電等項目統一競價。首次競價下限以同期先進電站造價水平為基準,上限參考燃煤基準價或合理收益率確定。方案還涉及競價主體資質、電量規模核定、價格限制、執行期限及退出機制等內容,旨在促進新能源市場化發展。

獲悉,8月5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上海市貫徹落實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包括《上海市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差價結算工作方案》、《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

《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方案》提出,本市對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生物質發電等各類參與主體原則上進行統一競價。經成本調查確認,與一般類型項目相比平均成本差異較大的項目,可單獨組織競價。

關于競價申報價格上下限的確定,文件明確,市發展改革委于每次競價啟動前,依據項目合理收益、綠色能源溢價空間、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申報價格上下限;

首次競價,競價價格上限原則上可根據項目合理收益率,或參考本市燃煤基準價合理確定。

競價下限以同期先進電站造價水平為基準,折算不含收益的度電成本(僅包含固定成本),必要時可參考新能源EPC市場報價。市發展改革委可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實施成本調查。

已獲得入選資格的新能源項目,在與市電力公司簽訂差價協議時可自愿申請全部或部分退出執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退出部分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該項目也不得參與后續年份的機制電價競價。公示結束后一月內未主動簽訂差價協議,視為全部放棄執行機制電價。

詳情如下:

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為完善適應新能源發展的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建立新能源增量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促進新能源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競價原則

市場導向。本市新能源增量項目通過市場化競價方式形成機制電價,反映供需關系、綠色價值及合理成本。

公平規范。推動各類新能源項目公平參與,原則上各類參與主體統一競價。

動態調節。機制電量規模與上海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掛鉤,根據完成情況及時調整。

有序退出。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退出后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

第二章 競價組織與參與主體

第三條 組織方

競價工作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市能源主管部門、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能源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并由市經濟信息中心、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負責具體落實。

競價成立競價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中心、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等相關單位。

第四條 組織場所

競價工作依托市電力公司“新能源云”“網上國網”等對外服務平臺(以下統稱“競價平臺”)開展,包括集中式、分布(散)式新能源項目資格審核及競價業務。

(一)資格審核

新能源項目主體應通過競價平臺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履行資質審核程序: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主要通過“新能源云”平臺填報資料,完成項目申報及資質審核;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主要通過“網上國網”平臺填報資料,完成項目申報及資質審核。

資質審核結果應分別在項目申報平臺(即“新能源云”或“網上國網”)向社會公示。

(二)競價管理

市電力公司負責在“新能源云”“網上國網”平臺開發競價業務功能模塊,確保功能模塊與資格審核系統數據互聯互通。

通過資質審核的項目,其數據應自動接入競價平臺,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競價:

1.項目主體可通過“新能源云”平臺“競價業務”專欄或“網上國網”平臺“新能源競價”入口參與競價;

2.競價過程全程留痕,市電力公司加強對競價方案執行、數據安全及結果公示的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加強監督。

競價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本市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清單,并作為后續并網、機制電價結算等政策執行的依據。

第五條 競價主體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新能源項目主體可參與機制電價競價:

(一)全容量并網項目

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自愿參加競價的新能源項目,包括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生物質發電等項目,不含外送配套電源。

全容量投產時間認定標準: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以項目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時間為準。產生異議的,以“多方核驗”方式確認項目投產信息。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電網企業營銷系統中明確的并網發電時間為準。

(二)承諾并網項目

競價公告發布時未投產,但建設單位承諾公告發布的次年底前全容量投產的集中式或分布式新能源項目。

(三)分布式電源聚合商

1.聚合商代理的分布式項目,其最早與最晚投產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2.聚合商須具備合法資質,并與其代理項目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四)例外規定

深遠海風電等成本差異較大的項目、已通過競爭性配置形成價格的特殊新能源項目按相關政策明確的上網電價執行,暫不參加統一競價,后期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六條 競價方式

本市對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生物質發電等各類參與主體原則上進行統一競價。經成本調查確認,與一般類型項目相比平均成本差異較大的項目,可單獨組織競價。

第七條 新能源項目競價主體資質條件

競價主體為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從事發電業務的新能源發電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聚合商和自然人。

(一)已投產項目

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并網調度協議等與電網項目并網相關的其他必要信息。

分布式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發電戶號等。

(二)未投產項目

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項目合規證明(備案證明或核準批復文件)、項目規模、營業執照等材料,并提供承諾書。

分布式項目應提供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非自然人項目)或居民身份證明(自然人項目)、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函)、土地/屋頂租賃協議或所有權證等材料。

第八條 分布式電源聚合商資質要求

分布式電源聚合商參與競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資質

1.具有售電公司資質;

2.與聚合項目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向電網企業提交聚合項目清單、委托代理協議備案;

3.具備固定經營場所,并配備滿足競價需求的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及客戶服務平臺,能夠履行報量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二)能力要求

1.具備聚合分布式電源資源的調節與控制能力;

2.聚合范圍、技術條件及運營規則應當符合本市電力市場相關管理規定。

(三)文件提交要求

1.已投產項目

(1)代理項目的核準(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

(2)項目單位委托聚合商參與競價的書面協議;

(3)代理高壓分布式項目的,需提供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2.未投產項目

(1)代理項目的核準(備案)文件或產權證明(戶用分布式光伏);

(2)項目單位委托聚合商參與競價的書面協議;

(四)參與規則

1.聚合商可參與不同年度、不同場次的競價工作。

2.同一場次中,任一分布式項目主體僅可委托一家聚合商作為競價代理機構。

3.分布式電源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的代理服務費等相關收益費用由聚合商與分布式項目自行約定結算。

第三章 競價電量規模

第九條 首次競價電量規模核定

(一)首次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參考本市增量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規模和現有非市場化的新能源電量比例確定。

(二)增量項目為2025年6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間全容量投產項目;

(三)增量項目上網電量按近3年本市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同類型項目平均利用小時數核算,并扣除廠用電量;

第十條 第二次及以后競價電量規模

自第二次競價起,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綜合以下因素確定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

(一)上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完成情況;

(二)工商業用戶電價承受能力及電力供需情況;

(三)行政區域內新能源增量項目情況。

第十一條 申報充足率

申報充足率=∑競價主體申報電量/競價電量總規模。

第十二條 電量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一)當年完成情況預計超出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在當年增量水平的基礎上適當減少。

(二)未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

(三)價格出清前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申報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申報充足率下限要求時,競價電量總規模自動縮減,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

第十三條 單個項目申報上網電量限制

單個項目申報電量限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上限=裝機容量×近3年本市同類型電源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1-本市同類型新能源項目平均廠用電率)×K

系數K根據本市新能源消納情況及電力市場供需情況確定,取值范圍在0-100%。

相關參數應在每次競價前的公告中明確。

分布式項目按照自身平均自發自用率合理確定競價電量規模,但不高于上述公式計算的限制規模。

第四章 價格限制與執行期限

第十四條 競價申報價格上下限的確定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次競價啟動前,依據項目合理收益、綠色能源溢價空間、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申報價格上下限;

首次競價,競價價格上限原則上可根據項目合理收益率,或參考本市燃煤基準價合理確定。

競價下限以同期先進電站造價水平為基準,折算不含收益的度電成本(僅包含固定成本),必要時可參考新能源EPC市場報價。市發展改革委可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實施成本調查。

第十五條 期限核定

(一)執行期限

按照同類型項目回收初始投資(不考慮相關收益)的平均期限確定,一般不超過12年。具體執行期限以每次公告為準。

(二)起始時間

未投產項目按申報投產時間確定。

已投產項目按入選時間確定,一般為競價入選項目公示結束之日起。

第五章 競價程序

第十六條 競價準備

(一)成立競價工作小組

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啟動組織開展次年的競價工作,會同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經濟信息中心、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成立競價工作小組,推進增量項目競價工作。競價工作應在本市年度電力中長期交易開展前完成。

(二)發布競價公告

市發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份前發布競價公告,明確競價電量規模、申報充足率、競價項目類型及相關參數、申報價格上下限、執行期限、競價組織方與場所等相關事宜。

首次競價于本市貫徹落實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方案發布后擇期開展。

第十七條 競價公告與資質審核

(一)發布競價組織公告

市經濟信息中心、市電力公司在市發展改革委網站、“網上國網”、“新能源云”平臺等發布競價組織公告,包括競價標的、競價主體、需提供競價資質材料、競價流程安排等事項。

(二)提交競價材料

自愿參與競價的項目,需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項目對應的“新能源云”或“網上國網”等平臺提交項目競價相關材料。

1.已投產的新能源項目

集中式項目需提供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或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已受理的證明)、并網調度協議等,分布式項目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發電戶號等。

2.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

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應提供項目合規證明(備案證明或核準批復文件、項目規模、營業執照等材料,并提供承諾書。

分布式項目應提供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非自然人項目)或居民身份證明(自然人項目)、市電力公司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函)、土地/屋頂租賃協議或所有權證等材料。

3.分布式電源聚合商

(1)資質與能力證明材料

需具備售電公司資質;具備聚合分布式電源等資源的能力;具備聚合資源調節和控制能力,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及能夠滿足參加機制競價的報量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的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并能提供有資質的單位審核認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2)已投產項目

聚合商需提供所有代理項目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項目單位委托聚合商參與競價的協議。聚合高壓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還需提供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3)未投產項目

聚合商需提供所有代理項目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或產權證明(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單位委托聚合商參與競價的協議。

(三)審核競價資質

1.申報材料審核程序

競價工作小組應于報名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核,具體程序如下:

(1)對項目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完整性、合規性審查;

(2)匯總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項目建設、電力市場及本年度申報項目相關信息;

(3)歸集項目所屬控股單位信息;

(4)實施市場集中度動態監測,防范市場壟斷風險。

2.材料補正機制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項目主體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并申請再次審核。

(四)公示審核結果

審核結束后,競價工作小組統一匯總通過資質審核的項目名單。在“新能源云”、“網上國網”分別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競價實施

(一)提交履約保函或履約保險

1.提交時間

公示名單企業在公示期結束前向市電力公司提交履約保函(明確開具保函信息)或履約保險。

已投產項目參與競價的,無需提交。

2.保函的內容

必須包含保函編號、簽發日期、保函金額、申請人及受益人的名稱、銀行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有效期、保函使用條件等。

3.保函金額計算

保函金額=項目核準裝機容量×本市該類電源過去3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本市該類電源過去3年平均上網電價×5%。

4.保函有效期

自項目投產后半年內有效。

5.退還規則

未入選項目:競價結果公示后可申請退還保函。

入選項目:全容量投產后可申請退還保函。

未按期投產:若入選項目未按約定時間全容量投產,電網企業可申請兌付保函,并向保函開立單位出具兌付通知,要求支付款項。

(二)組織主體競價

1.競價申報

(1)競價主體應在交易公告明確的申報時間內參與競價,完成競價申報。競價申報后,平臺自動封存全部申報信息,不再更改。

(2)競價主體應當一次性完成全部電量申報(即僅可申報一段電量),若競價主體提交的報價高于競價上限或低于競價下限,則視為無效申報。

2.價格出清

競價實施邊際價格出清,具體程序如下:

(1)將全部有效申報項目按申報電價由低至高排序,依次累加至申報電量滿足當期競價電量規模為止;

(2)最終入選項目的申報電價確定為當期競價機制電價;

(3)若最后入選多個主體申報價格相同,可按項目申報電量進行等比例分配。

(4)若最后入選項目分配的電量小于其申報電量的50%,則按照這些(個)入選項目申報電量的50%確定其機制電量。

(5)當年未入選或未參與競價的主體(包括集中式、分布式項目),可順延至后續年份參與競價。期間的上網電價全部由市場形成,作為價格接受者開展結算的新能源項目,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

(三)公示競價結果

1.公示時限與平臺

競價工作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市電力公司應通過“新能源云”“網上國網”等公共服務平臺,對競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內容要求

(1)單個項目參與競價的,公示信息應當包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入選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

(2)通過聚合方式參與競價的,公示信息應當包含:聚合項目名稱、入選總電量、代理項目名稱、代理項目類型、代理項目入選電量、機制電價、執行期限。

3.異議處理

(1)競價主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競價工作小組提出,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2)書面異議材料應當載明異議事項、事實依據及訴求內容。

(四)公布競價結果

公示期結束且各方無異議后,報請競價工作小組審定,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予以公布。

(五)簽訂協議

1.協議簽訂時限與主體

(1)市電力公司應于競價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截止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與入選項目主體簽訂差價協議;

(2)通過聚合方式入選的項目,需自行與市電力公司簽訂差價協議,聚合商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2.協議必備條款

差價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核準(備案)容量;

(二)機制電量總規模及機制電量規模占項目預測上網電量的比例;

(三)新能源機制電價、結算參考價;

(四)協議期限、結算方式;

(五)其他需約定的權利義務事項。

3. 未投產項目特別約定

對于未投產的項目,應在協議中明確,若實際全容量投產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時間6個月及以上,協議自動失效。

4.協議期限與續簽規則

(1)差價協議原則上按年度簽訂;

(2)協議期限屆滿前,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受限制;

(3)任一方對協議續簽存在異議的,應于協議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協議期屆滿前進行協商,重新簽訂協議。

5.協議文本標準化

(1)“新能源云”平臺應于首次競價實施前完成差價協議標準化合同模塊開發;

(2)平臺應根據競價結果自動生成協議文本,確保條款與公示信息一致。

第十九條 退出機制

已獲得入選資格的新能源項目,在與市電力公司簽訂差價協議時可自愿申請全部或部分退出執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退出部分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該項目也不得參與后續年份的機制電價競價。公示結束后一月內未主動簽訂差價協議,視為全部放棄執行機制電價。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條 考核機制

(一)履約要求

參與競價并納入增量機制電量的新能源項目,應當嚴格履行申報承諾,按核準(備案)的投產時限完成全容量投產。

(二)投產延遲處理規則

若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延遲時間不超過6個月,實際投產日期前的覆蓋電量自動失效、不滾動納入后續月份。

若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延遲時間超過3個月、不超過6個月,按延期天數每日扣除履約保函金額的0.5‰作為違約金,剩余履約保函資金在項目實際投產后退還,扣除的履約保函資金納入本市新能源機制電量差價費。

若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晚超過6個月,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且取消3年內該項目控股單位所有新能源項目競價資格。

(三)不可抗力免責認定

因重大政策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變化導致的延期,項目主體應提供不可抗力因素專項說明報告,經競價工作小組討論決定后,可免于考核和取消后續競價資格。

第二十一條 并網監督

(一)接網工程建設監督

市電力公司應做好并網服務,仔細梳理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產項目的配套電網建設明細,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做好建設及并網調試工作,建立并網進度跟蹤機制,按月公開接網工程進展,避免因電網原因導致新能源項目不能按期投產。

(二)項目建設進度監督

1.競價工作小組依托國網對外服務信息化平臺,對新能源項目建設進度實施并網監督;

2.競價主體應當通過平臺定期填報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建設進度情況。

(三)購售電合同銜接要求

結合新能源差價協議簽訂情況,修訂購售電合同范本,在電源投產前完成合同簽訂協議。

第二十二條 限制參與競價的規定

競價主體如發生以下情況,入選結果無效,三年內禁止參加競價:

(一)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二)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三)近三年存在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

(四)對上海市域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電力事故負有責任;

(五)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此外,上一次競價公告發布日至本次競價公告發布日之間,競價主體對上海市域內發生的一般電力事故負有責任的,取消本次競價資格。

第二十三條 爭議處理

因競價工作實施過程中引起的爭議問題,可向競價工作小組提起申訴,工作小組會商后研究予以明確。

通過聚合商代理參與競價工作的,聚合商視為法定競價主體,發生爭議時由其代理商的項目單位應首先與聚合商協商處置。

第二十四條 保密與信息安全

(一)競價主體合規義務

各競價主體應當依法合規參與新能源項目競價活動,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電力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及本市競價方案,自覺維護新能源項目競價秩序公平競爭秩序;

2.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不得實施串通報價、哄抬價格、虛假申報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競價工作小組監管職責

競價工作小組應當履行下列市場監督與風險防控職責:

1.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競價主體申報信息及其他涉密數據;

2.督促競爭主體簽訂自律公約并規范執行,強化行業自我約束;

3.履行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責任,對違反競價方案、串通報價等違規行為依規開展監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解釋權

本方案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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