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發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自治州鼓勵和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應用、先進技術推廣和相關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資源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城鄉綠化、河湖整治、濕地保護等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能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氣象探測設施的統籌規劃和布局,做好氣候資源探測設施的建設工作,推進氣候探測設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在生態氣候資源環境脆弱區域和立體氣候資源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范圍。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狀況和可開發利用程度,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項目實施對氣候資源的不利影響。
鼓勵各行業推動氣候資源與產業發展融合,依據氣候資源區劃,調整區域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引導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大數據、低空經濟、康養經濟、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推動氣候要素轉化為生產要素,氣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助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
全文如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
(第9號)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7日九屆州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州長:黃興文
2025年1月9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氣候資源
保護和開發利用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區劃編制和規劃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科學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包括太陽能、風能、云水、降水、熱量、大氣成分等資源。
第四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確保經濟社會效益與氣候生態環境效益相協調。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報告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體育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能源、大數據發展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有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鼓勵和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應用、先進技術推廣和相關產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司法行政、文化體育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意識和能力。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
第二章 氣候資源探測、調查、區劃編制和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加強太陽輻射、風、熱量、云水、負氧離子、溫室氣體等氣象探測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科學建設,提高氣候資源及其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能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氣象探測設施的統籌規劃和布局,做好氣候資源探測設施的建設工作,推進氣候探測設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數據共享。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及其他組織、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的氣象臺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共享和共用數據機制建設,促進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共享和綜合利用。
第十條 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確需建站獲取資料的,建站單位應當將擬建氣象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氣象要素類型、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測時段等相關信息報州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使用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共享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保密規定。
涉外氣候資源探測和資料管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體育廣電旅游、能源、林業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的調查,根據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氣候資源功能、價值以及氣候承載力等情況,開展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區劃編制工作,并形成成果。
氣候資源區劃成果應當包括氣候資源的分布狀況、采用的區劃指標、主要優勢和問題、開發利用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特點和產業發展方向,結合氣候資源區劃,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體育廣電旅游、能源、林業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并適時進行調整。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背景、依據、原則和目標;
(二)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及分析評估;
(三)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系統建設;
(四)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
(五)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措施;
(六)其他應當列入規劃的內容。
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生態、能源、旅游、農業等領域的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三章 氣候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在生態氣候資源環境脆弱區域和立體氣候資源敏感區域,劃定氣候資源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資源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城鄉綠化、河湖整治、濕地保護等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保護、開發等活動中,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氣候特征和大氣流通規律,采取綜合防治措施,科學設置、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減輕城市熱島效應、狹管效應等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第十七條 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狀況和可開發利用程度,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項目實施對氣候資源的不利影響。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內容以省的有關規定為指導。
第十八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概況;
(二)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及探測儀器、探測方法、探測環境和探測數據有效性的說明;
(三)氣候可行性論證所依據的標準、規范和方法;
(四)規劃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候背景分析;
(五)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
(六)預防或者減輕氣候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七)論證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建立應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數據庫,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單位和論證機構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體育廣電旅游、能源、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
列入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管理的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結論。
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應當對所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真實性、科學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
第四章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促進氣候資源的科學開發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和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建議;為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候探測、評估和預報預測等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申報國家設立的宜居、宜業、宜游等地域氣候性認證標志,推動氣候生態產品價值轉換。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行業推動氣候資源與產業發展融合,依據氣候資源區劃,調整區域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引導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大數據、低空經濟、康養經濟、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推動氣候要素轉化為生產要素,氣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助力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大數據發展管理等部門開展低空氣象環境精細化評估,加強低空氣象服務,為低空經濟應用場景建設提供技術支撐。積極打造高價值、高質量氣候數據產品體系,充分挖掘氣候數據資源價值,服務保障大數據產業和實體經濟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資源。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質量等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增雨(雪)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高空中云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區劃成果,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
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提高太陽能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地風能可利用程度和風能資源區劃,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能開發利用項目,充分利用風能資源調節溫濕度、改善空氣質量,發展空中風電、空中旅游觀光、空中物流等,促進風能資源規范有序利用,提高風能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綜合應用當地氣候資源綜合評估和區劃成果,合理利用風光熱水資源,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地氣候資源稟賦,積極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申報特色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提高農產品經濟附加值,打造農產品氣候品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利用雨雪、冰霜、云霧、霧凇、霞光等氣象景觀和物候景觀以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人文氣象等氣候資源,推動氣候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助力“康養勝地、人文興義”建設,促進旅游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碳源匯狀況和氣候承載力等生態環境要素,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相關氣候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開展面向本行政區域的碳匯綜合監測評估,為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金融保險機構開發氣候保險、氣候金融產品,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保障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氣候資源探測,是指利用衛星、雷達、氣象儀器儀表等設施、設備對氣候資源相關的氣象要素和現象等進行系統觀察、測量或者推算的活動。
(二)氣候資源區劃,是指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氣候資源,按照相關特征的相似和差異程度,依據特定指標參數劃分出若干等級的區域單元,是氣候資源分布的地理表現。
(三)城市熱島效應,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業集中、交通發達和建筑物本身導熱率和熱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溫度比郊區高的一種小氣候現象。
(四)狹管效應,是指由于地形對氣流的影響,當氣流由開闊地帶進入狹窄地帶時,風速增大,流出狹窄地帶時風速減緩的現象。
(五)氣候承載力,是指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氣候資源對社會經濟某一領域乃至整個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能力。
(六)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七)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是指根據農產品氣候品質認證技術規范,用表征農產品品質的氣候指標對農產品品質優劣等級所做的評定。
(八)碳源匯,是指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以及從大氣中吸收二氧化碳的介質或者過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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