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儲能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將儲能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配套技術,注重發揮其在電力輔助服務方面的作用。這在可再生能源法和能源法中均有所體現。國家層面政策支持儲能市場化發展,鼓勵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但具體規定較為寬泛,部分條款不夠明確。各省針對儲能高質量發展出臺支持政策,截至2024年年底,全國已發布相關政策2470余項,涵蓋電源側配儲、市場交易品種及各類補貼等方面。
儲能發展仍面臨一些問題。一是配建儲能分散建設,限制了儲能功能的發揮。配建儲能分布分散、裝機規模相對較小、調度成本高。有些地方未出臺相應的使用考核辦法,存在“建而不用”的情況。二是儲能發展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市場的引導作用有限。例如,抽水蓄能項目的建設需獲得政府審批,審批多以宏觀市場需求為參考,可能導致投資與實際市場需求不完全匹配。三是電網調節責任不一致,影響市場環境公平。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規模快速增長,增加了電網調節成本,但未規定其主體相應的電網調節責任。四是儲能發展的商業模式處于探索期,措施多為政府主導,缺乏充分釋放儲能潛力的市場化政策。五是儲能容量電費分攤方式不夠合理。抽水蓄能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新型儲能的容量電費標準參考抽水蓄能制定,即投資收益由儲能項目主體獲得,而成本由所有工商業用戶承擔。
為更好地發揮儲能的作用,可探索建立統一的儲能容量租賃市場平臺。在需方市場,建立“保底+市場化”的儲能容量消納機制,滿足電網調節基本需求的保底儲能容量不參與市場交易,由電網企業與儲能項目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予以保障,保底之外的調節需求通過市場化方式滿足,新能源并網主體在公平承擔電網調節責任的前提下,通過市場租賃方式取得容量指標。在供方市場,電網企業支付保底儲能的容量電費,超出保底部分的儲能項目調節容量以指標形式向市場出租。供方和需方通過儲能容量租賃市場開展交易,政府對市場進行規制和監管,從而引導各方科學投資儲能,擴大電網調節容量來源,釋放新能源電力消納空間。
實現以上總體設想,需要多方面協同推進。首先,需要建立市場化、平臺化的儲能容量租賃市場,做好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電力現貨市場和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的銜接,明確各類主體的準入條件,豐富交易品種,建立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完善相應的結算、監管機制。其次,要規定新能源并網主體公平承擔電網調節責任,測算價格平衡點,使在儲能容量租賃市場租賃指標的收益大于自建儲能項目,促進規模小的并網主體通過市場租賃滿足調節需求,推動大規模獨立儲能項目建設。同時,應優化儲能發展政策,設定儲能并網規模下限,對已建成的配建儲能制定運行考核規則,推動配建儲能以多種方式參與市場交易。此外,要建立“誰受益誰負擔”的容量電費制度,通過租賃市場平臺募集和分配儲能容量費用,由新能源投資獲益主體承擔,并設立市場失靈時的救濟機制。最后,允許電網企業將投入的電網調節費用量化為指標參與市場交易,科學規劃電網建設,建立起政府、電網企業和社會投資主體共同參與的儲能大數據平臺,以市場競價的方式確定儲能項目建設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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