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福建多地分布式光伏從業者陸續接到當地稅務部門電話通知,要求企業就已享受的 “三免三減半” 企業所得稅優惠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據反饋情況,當地稅務部門認為只有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核準” 的光伏項目才符合優惠條件,而當前行業普遍實行的 “備案” 文件不予認可。
這一要求讓長期按備案制運營的光伏企業陷入政策困惑。
稅務部門的執法依據可追溯至《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 年版)的通知》。該文件明確將 “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太陽能發電新建項目” 納入《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為光伏企業享受 “三免三減半” 政策設定了 “核準” 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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